男子运输七块犀牛角制品获刑
去年4月,防城港市男子钟某向境外人员购买了7块犀牛角制品,并请许某协助运输贩卖。运输途中,两人被查获。日前,钟许两人因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被二审法院维持有期徒刑10年,和有期徒刑5年的判决。
作为该案二审的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2014年4月1日,一审被告人钟某在东兴市河堤路向一名境外男子购买了7块犀牛角制品,并打算带到南宁转卖。随后,他打电话联系一审被告人许某,让其开车搭乘他上南宁卖掉这7块犀牛角制品,过后给予一定报酬。
许某同意后,当天中午钟某在东兴市政府广场,将一个内装有7块犀牛角制品的黑色塑料袋交给许某,许某将黑色塑料袋拆开,并将该7块犀牛角制品分散藏匿在一辆商务车内。
当天下午,许某驾驶该车搭乘钟某前往南宁,途经东兴市楠木山公安边境检查站时,执勤官兵发现该车形迹可疑,对该车进行检查。执勤官兵在该车查出了7块,总净重为2114克的犀牛角制品。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的7块犀牛角制品均属在中国参照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标准执行的犀牛角制品,参考价值为5285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钟某、许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价值二十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钟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许某受被告人钟某雇请运输犀牛角制品,起辅助作用,是从犯。
2014年11月14日,一审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钟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8000元。
钟某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到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称其没有携带犀牛角,有可能是被他人调包了,他只是帮别人运输,是从犯,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经二审法院查明认定,本案的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锁链。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钟某及原审被告人许某没有提交新的证据,二审法院对原判所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故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广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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