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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男子砍杀计生干部获死刑 赔偿经济损失合计28万多元

南宁晚报 2014-06-20 20:56 大字

6月19日,民警将何深国带上被告席新华社发

因超生的第4个孩子未及时办理入户,何深国拿着大砍刀,走进东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下称东兴计生局),开始了一场杀戮。在短短十余分钟内,他砍死计生局2名工作人员,砍伤3名工作人员和1名律师(详见本报去年12月21日报道)。昨日上午,防城港市中级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处何深国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合计283388.39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7月22日下午4时许,何深国来到东兴市计生局,欲给其生育的第4个小孩办理超生入户的相关手续,因其未缴纳社会抚养金等原因,工作人员无法为其出具相关证明,何深国便扬言第二日要持刀过来砍人。

次日上午8时,何深国携带事先磨好的砍刀一把,驾驶摩托车来到东兴市计生局,挥刀砍向正在上班的该局工作人员,造成被害人招某、黄某汉当场死亡,韦某、黄某华、谭某及路过的律师梁某被砍伤。之后,何深国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防城港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何深国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虽然何深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但其因琐事而持刀杀死2人、砍伤4人,其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极大,应当依法予以严惩。故作出了上述判决。

■案件延伸

何深国行凶后没逃跑是否有自首情节?

昨日宣判后,何深国当庭认罪服判。法院针对何深国是否存在特殊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作出说明:

1.是否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具有!

南宁市第五医院司法鉴定认为,何深国虽然患有精神分裂症,但经系统治疗,症状缓解。他作案时,意识清楚,作案动机现实,目标明确,对作案行为具有实质性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故其案发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审理指出,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具有法定鉴定资质,办案机关已经依法委托并如实向鉴定机构提供被鉴定人的相关材料,包括被告人的家庭情况、病史、治疗情况、生活情况,鉴定机构按鉴定规则进行鉴定,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人出庭接受法庭质询,鉴定意见可靠,可以作为该案证据使用。

2.是否具有自首的情节?不具备!

作案后,何深国并没有离开,他站在计生局的大门口,拿着砍刀定定地站着。对于不逃跑原因,何深国这样解释:“做都做了,为什么要跑?我杀了人,也不想活了,想让他们(民警)枪毙我。”

法院审理指出,何深国作案后虽然没有跑离现场,但其主观上并不是想自首,且在现场有抗拒抓捕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条件。

本案中,何深国在犯罪过程中,已对多名被害人实施砍杀,并造成两名被害人当场死亡,犯罪后果已形成,当被害人谭某请求其不要再砍了,其没有再砍杀,只能说明他有控制能力,而不是犯罪中止。

3.相关工作人员是否存在过错?没有过错!

根据被告人供述、证人骆某、张某、凌某等人的证言,骆某在接待何深国时心平气和,依照相关规定解释相关政策,没有过激的言行,双方也没有发生争吵。在对待何深国夫妇超生的问题上,马路镇政府、计生站的工作人员也是依法依规进行。在处理危房改造这件事上,马路镇政府根据政策法规作了合理答复,不存在扣压补偿款情形,政府相关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该案中不存在过错。

4.是否属于反常自杀?不是!

法院审理指出,该案的后果完全是由何深国对计生工作、对计生工作人员执偏见,产生杀害计生工作人员的犯罪故意。何深国犯罪动机明确、目标明确,且作案过程中有节制,据此,其行为不属于反常自杀。

在该案侦查阶段,侦查人员已明确告知了被告人诉讼权利,在提起公诉和审判阶段,公诉机关、审判机关已依法为其指定了辩护人,提供法律援助,何深国的辩护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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