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行政处罚告知公 告
执行告知单位: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孤岛派出所
告知人:韩凤堂赵振邦
被告知人:刘清华,男,身份证号:372325197303114816,户籍地址: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下河乡刘家庄村20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公安机关查明,你于2018年6月6日6时许在河口区孤岛镇劳务市场对王某峰进行殴打,致使王某峰鼻部受轻微伤。以上事实有你的陈述和申辩、王某峰的陈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你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拟给予你行政拘留八日并处三百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现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
对上述告知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如果你提出陈述和申辩,应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孤岛派出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孤岛派出所
二 〇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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