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行政处罚告知公 告

山东法制报 2021-11-08 14:37 大字

执行告知单位: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孤岛派出所

告知人:韩凤堂赵振邦

被告知人:刘清华,男,身份证号:372325197303114816,户籍地址: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下河乡刘家庄村20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公安机关查明,你于2018年6月6日6时许在河口区孤岛镇劳务市场对王某峰进行殴打,致使王某峰鼻部受轻微伤。以上事实有你的陈述和申辩、王某峰的陈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你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拟给予你行政拘留八日并处三百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现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

对上述告知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如果你提出陈述和申辩,应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孤岛派出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孤岛派出所

二 〇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新闻推荐

海洋钻井公司: 重点风险探井顺利完井

本报9月27日讯(记者顾松通讯员刘涛张俊文)近日,胜利石油工程公司海洋钻井公司新胜利五平台施工的埕北89井顺利...

东营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东营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

 
相关推荐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