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履行义务催告书

山东法制报 2021-02-09 09:38 大字

〔2021〕催字第1号

东营长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 2020年6 月 2 日你单位送达〔2020〕征字第002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缴纳决定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本机关的行政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催告,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5227425元。逾期未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催告书的次日起3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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