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渤海公证处“以案释法”系列报道 离婚后房屋分配遇难题 协议公证来帮忙
【案情介绍】
刘女士与韩先生原本是夫妻关系,二人在婚内育有一女小韩。2019年,刘女士与韩先生协议离婚,约定将胜利油田的一套房产归女儿小韩所有,并保留韩先生居住的权利。近期,正值胜利油田的房产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但是刘女士和韩先生却犯了难:由于女儿小韩是“非油田职工”,鉴于油田房产的特殊性,房屋无法直接登记到其名下,只能约定归刘女士或韩先生一方所有。为此,二人来到公证处寻求解决办法。
【办证过程】
公证员了解事情的原委以后,凭借着丰富的办证经验,当即提出了两种公证方式解决:第一种是刘女士、韩先生和女儿小韩三方共同协议约定房屋的归属;第二种是刘女士和韩先生双方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房屋的归属。公证员提醒当事人,虽然可采取男女双方协议的方式将房屋落到其中一人名下,但由于原离婚协议中已将该房屋约定了给女儿小韩,为了保障小韩的合法权益,需要她来到公证处亲自发表一个声明,表示拒绝接受父母该房产的赠与。需要注意的是,究竟选择哪种公证方式,还要看公证书的使用部门即房产管理部门认可哪一种。在仔细听取了公证员的解答后,刘女士和韩先生表示要回去和他们的孩子小韩商量一下再去房产管理部门咨询。
第二天,韩先生一家三口共同来到公证处,经过咨询房产管理部门后,决定采取由双方重新拟定协议书的方式把房屋落到一方名下。经过与三方当事人进一步沟通,公证员确定了他们的真实意愿:韩先生表示自己目前仅有这一处居所,可以接受房屋落在自己名下或者未来过户给女儿小韩;刘女士则表示房屋落到谁的名下无所谓,但房子最终是要留给孩子小韩。小韩也表示未来要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在沟通中公证员察觉到小韩脸上有一丝担忧,主动询问后得知,小韩对于父母都十分信任,但是由于父亲的兄弟姐妹关系闹的不太愉快,万一将房子落到父亲名下,在过户之前父亲如果出现意外,其他继承人很有可能来争夺这套房产的所有权。小韩母亲一方的亲人关系比较融洽,她相信如果该房屋暂时落到母亲名下,未来不管发生什么事情,她的母亲及其继承人都会配合完成房产过户的事情。
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公证员耐心告知了当事人办理此项公证的相关法律知识。经过长时间的沟通,三方当事人最终确定将房屋落到刘女士名下,保留韩先生居住的权利,女儿小韩自愿办理拒绝接受赠与声明。
最后,公证员及工作人员根据他们的真实意愿,帮助当事人起草了协议书并办理了公证,同时,公证员提醒韩先生,根据即将施行的《民法典》中有关于居住权的相关规定,韩先生可以到房产部门办理房屋居住权登记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办理完相关公证手续,刘女士、韩先生与女儿小韩均得到了自己想要的结果,满意地离开了公证处。
【案例分析】
实践中,夫妻双方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离婚协议中“房产归子女所有条款”,对该房产重新进行分割的公证,公证机构能否受理,在实务中争议较大。肯定的观点认为可以变更,理由是夫妻约定房产归子女所有属于赠与,在房产权利转移前,单独一方虽不享有任意撤销权,但原夫妻双方可以合意撤销赠与。否定的观点认为不能变更,主要理由:一是虽然《合同法》第168条规定了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但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不能单独撤销。离婚协议已在民政部门登记备案,虽不属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但具备一定的公示效力,如需变更,需要法院出具相关文书。另外,如果行使任意撤销权,会导致子女期待利益受损,对子女是一种伤害。
本案伊始,当事人三方对于房屋登记在谁名下存在着争议。但公证员经过耐心的沟通后发现,三方争议的焦点其实是后续房产能否真正过户给女儿小韩以及担心房屋过户给小韩之前这段时间出现意外情况怎么办。如果贸然让子女为了办理不动产权证而拒绝该房屋的赠与发表声明,未来一旦出现纠纷,基于公证书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可能导致子女后续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的风险大大增加。所以公证员在充分告知小韩相关法律风险的情况下,将女儿小韩对于财产分配的意见作为重要的条件,也是对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充分尊重。情理兼顾,让当事人的矛盾点都能得到理想的解决,不仅预防了纠纷,也减少了法律风险。 (于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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