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此“试用农民工”太坑人
“事后我才知道,如果签订的是‘试用工’合同,被辞了也不给赔偿,用人单位的手段越来越‘高明’了。 ”在辽宁务工的31岁农民工陈立国难过地告诉记者。今年5月,他到大连市一家银行当安保员,试用期6个月,月薪2800元。 10月8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第148天以 “不合适”为由辞退了他,拿到1.38万元工资。
被用人单位以“试用工”为名用工的不止陈立国一人。随着国家对劳务用工的规定越来越规范,一些不法用工单位只是做到明面上的规矩,背地里却耍起节省用工成本的手段。多数打工者遭遇过无故被辞
记者在调查采访时发现,30位受访农民工中有21位遭遇过试用期被辞,其中18位无故被辞,最多的一人遭遇过5次,仅有3位被告知了辞退理由。一名餐饮业打工者告诉记者,这些被辞退的理由多半牵强,“但是在我们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都有约定试用期。所以,即便是有质疑,也不知道如何维权。 ”
让陈立国等农民工误以为不违法的关键是劳动合同中的 “霸王条款”。多数在试用期被辞的农民工认为,单位只要把工钱结了就很仗义,并不违法。陈立国拿出试用协议书,上面第12条赫然写着:“单位有权在试用期内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给任何补偿。 ”这项条款让他以为试用期用不用他应该是“单位说了算”。 “单位提醒我要是签字了就表示同意,以后反悔也没用。如果不签字,我可能连工作都没有了,所以当时就签了。 ”
事实上,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应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大连市沙河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表示,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应当明示录用条件,无理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要支付双倍赔偿金。企业认为雇“长期工”不划算
“节省用工成本,还不会被追究。 ”在沈阳市长恒安保护运有限公司负责企业人事工作的副总经理安民宇道出了企业耍伎俩的缘由。
安民宇解释说,一些用人单位觉得雇“长期工”不划算,加上农民工就业不稳定,即使签了合同,也不能保证能一直干下去。 “另外,‘长期工’要交社会保险,干的时间越长,辞退的成本越高。因此,这些用人单位会长期雇用‘试用工’。 ”
这种用工方式不仅难以监管,农民工也很少投诉,抱着息事宁人的心态。 “只顾忙着找下一份工作,哪有时间去要赔偿呢?打官司耗时耗力,本来工资基数就低,为了赔偿金我们耗不起。”在沈阳一家食品加工厂试用4个半月后被辞退的张晖说。曾做过短途货运跟单员的王云凯对此表示赞同:“如果坚持要赔偿,把你当不良求职者,工作就更难找了。 ”
部分行业门槛低、临时性强致使“试用工”盛行。安民宇说:“像银行保安、销售员、长途运输工、快递员等。 ”
无故被辞退要敢于维权
大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农民工维权律师王金海14年为700余名农民工提供过法律援助。他告诉记者,“农民工试用期一定让企业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出示录用条件,用人单位要辞退,必须告知理由。如果没有明确告知,只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可以到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投诉,寻求法律援助。 ”
沈阳市一位审理此类案件的法官郑虹提醒,被当成“试用工”的农民工要留好劳动合同、试用期用工协议,以及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招工登记表和考勤记录等证据,让本该胜诉的案件不因证据不足而败诉。
据《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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