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运营登记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东营市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东政办发〔2018〕20号)等相关规定,市交通运输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决定实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电子信息卡》登记制度。
一、《车辆电子信息卡》作为车辆通行、配载凭证,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必须办理《车辆电子信息卡》方可在本市辖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
二、市交通运输部门对在本市辖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形式审查,为符合要求的车辆核发《车辆电子信息卡》,并建立和实时更新《东营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目录》。
三、本市危险化学品收发货单位在履行车辆资质、从业人员资格查验义务时,应将承运车辆与《东营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目录》比对,不得向未录入目录内且未持有《车辆电子信息卡》的车辆收发危险化学品。
四、本市籍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自2018年8月20日起全部启用《车辆电子信息卡》;外地籍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自2019年9月1日起开始启用《车辆电子信息卡》。特此通告。
东营市交通运输局
东营市安监局
东营市公安局
东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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