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规定伤残待遇应依照职工平均工资的上涨而上调,但对于企业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来说,能否享受同等待遇引发争议—— 【法林】未缴工伤保险,工伤待遇该不该
5月9日,拿到两年共计5.58万余元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差额,邹严的父亲还是不敢相信,儿子的工伤待遇在12年后终于可以依照规定而上调。据了解,对未替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企业,工伤职工要求比照缴保险的职工同等工伤待遇成功维权的案例,在大连市尚属首例。
随着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也逐年上涨,全国各地人力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都会下发专门文件,要求依照各地职工平均工资的上涨对伤残待遇进行上调,这部分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然而,记者采访发现,对于企业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来说,却享受不到同等的待遇。
工伤待遇10年未变
2006年2月,19岁的邹严到大连红港文化传媒公司打工,从事高空安装广告牌的工作。工作期间,公司没有为他缴纳工伤保险。当年11月,邹严在安装广告牌时不慎从高空坠落,当即被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为腰椎骨折,腰部以下失去知觉,经鉴定为1级伤残。
邹严将公司起诉到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要求给付工伤待遇。2008年9月,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判决,公司按月给付伤残津贴1089元和生活护理费783.6元。
10年间,邹严每月1872.6元的工伤待遇从未变过。邹严的父亲对记者说:“这些钱早些年勉强能够,这几年已经吃力了,等我们老两口一走,这点钱都不够他的护理费。”2017年,邹严的父亲看到大连市人社局的公告,才知道工伤保险基金每年都对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进行调整。
同样是工伤待遇,为啥享有的标准不一样?邹严父亲在大连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将公司三个股东告上法院。代理律师、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晓燕考虑到诉讼时效为两年这一情况,要求给付2015年度和2016年度的工伤待遇差额。
法院认为,大连市针对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邹严作为工伤职工,也应当享受此优惠政策。2017年4月20日,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公司三名股东给付邹严2015年度和2016年度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10万余元,包含差额5.58万元。
“邹严的幸运难复制,大部分企业未缴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享受不到同等的工伤待遇。”大连市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王金海告诉记者,一些未缴工伤保险的企业,不给停工留薪期的工伤职工同样涨工资,注销后不予继续给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这些都让工伤职工享受不到应有的工伤待遇。
为何调整这么难
为何企业给付的工伤待遇根据当地规定调整这么难?受伤职工不主动申请就拿不到差额、企业不愿主动自掏腰包、法院“一事不再理”诉讼原则等是三大主要原因。
记者随机采访辽宁大连、沈阳、营口等地18名企业没缴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了解到,18名职工拿到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最少的1年多,最多的13年,都没有申请过给付差额。据了解,辽宁省最低伤残津贴标准已经涨到10年前的2倍,最低生活护理费涨到10年前的2.2倍。
不主动申请差额的原因有很多。职工们告诉记者:“不知道每年有调整的说法,以为判定的是多少就拿多少。”“本来就是个临时工,单位每年还给我工伤待遇就已经很不错了,哪好意思要。”“要的话,公司哪能痛快地给?要是闹上法庭,耗时耗财,还可能败诉。”
“哪有主动自掏腰包的老板,瞒还瞒不过来呢。”大连铭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高磊告诉记者,企业发展早期,用工制度不完善,没有为临时用工缴纳工伤保险,工伤待遇不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直至今天,企业有3名受伤职工由公司“养”着。仅一次性支付的医疗费、伙食补助、交通食宿费就达13万元,更不用说交了近20万元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近年来,随着职工法律意识增强,一些职工拿起法律武器主动维权。然而,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就同一事实再行起诉和受理;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提出申诉,但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大连市一名基层执行法官潘煜告诉记者,给付工伤待遇的《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就是明确了工伤待遇的标准,执行过程中只能按这一标准执行,除非有法院的生效判决对这一标准进行变更。“当事人如果申请给付差额,就要再次提起诉讼,再加上还有两年的诉讼时效,让很多当事人放弃了维权。”
呼吁政策细化彰显公平
《工伤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的《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0条规定,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缴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
法律法规等政策应当进一步细化,莫让企业钻空子。王金海律师认为,《条例》和《实施办法》只规定了工伤或工亡职工享有的待遇项目和支付标准,并没有明确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给付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也应随着当地政策的变化而调整。
潘煜呼吁,法院在审理工伤纠纷案件时,判决书中应明确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依规随着当地政策的变化而调整。“不要让企业没缴工伤保险的职工无法享有应得的权益。法院在判决时可以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明确一些工伤待遇的可调整性。”
张晓燕律师同时对企业和职工双方提醒说,单位一定要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这不仅是对职工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否则一旦职工发生工伤,工伤待遇就由单位买单,即使单位注销,股东也要担责;作为工伤职工,一定要注意人社部门关于调整工伤待遇的相关文件,一旦待遇进行调整,就要积极维权,不要过了法定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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