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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搭车出事故车主被判赔五万

黄海晨报 2014-06-20 18:26 大字
本报记者 秦钊

生活中搭便车的现象越来越多,顺路搭人一程也是常有之事。可是,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乘车人受伤,乘车人的损失应该由谁承担呢?

6月19日,岚山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向记者讲述了最近判决的一起搭便车出事故的案子。

2012年12月,50多岁的张某免费搭乘山东某公司的班车从日照去东营,因道路结冰湿滑,班车在躲避前方车辆时撞上护栏发生侧翻,致张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该公司的驾驶员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随后,张某一纸诉状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其赔偿各项损失9万余元。

庭审中,该公司认为其与张某无劳动关系,公司的班车属于非营运车辆,张某未经公司准许无偿搭乘,不构成客运合同关系,张某的损失不应由该公司承担。

岚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未缴纳乘车费的情况下,与山东某公司的其他职工一起乘坐该公司班车,客观上构成好意同乘。山东某公司虽未获得相应利益,但公司车辆的驾驶人员仍应当负有保证乘车人生命、健康权的法定责任。公司驾驶员在冰雪道路上未降低车速行驶,主观具有过失,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全部责任。驾驶员的驾驶行为系职务行为,故该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应当由该公司承担。张某未提供证据证明乘车过程中佩戴安全带,未对自身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当适当酌情减轻山东某公司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山东某公司承担张某各项损失费用的80%,共计5万余元。

法官说法:

我国法律暂时没有“好意同乘”的具体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已有不少这样的案例。好意同乘,并不意味着乘车人赋予对方造成其人身伤害免责的权利,判决车辆所有者承担责任,并不是不提倡助人为乐这一传统美德,而是为了更好地增强助人为乐者的责任心,在助人为乐过程中尽到注意安全义务,避免借“好意同乘”之名,出现损坏他人合法权益之实。

(文中案例及相关司法解释由岚山区人民法院 赵杰 王淑霞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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