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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股东能否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黄河口晚刊 2010-07-13 04:26 大字
【案情简介】

赵某2003年入股常州市某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并担任该公司总经理,具体负责电脑部工作。2005年赵某离职,与王某、李某设立了常州市某电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脑公司),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07年6月,赵某通知信息公司要求查阅2005年3月以来的会计账簿,信息公司拒绝其查阅请求。2009年,赵某将其在电脑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另外两名股东,并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随后,赵某以离职后信息公司数年未通知其参加股东会议及分红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查阅信息公司自2005年起至诉讼时的公司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诉讼过程中经法院查明,电脑公司及信息公司均是供常州市政府采购中心选择的供应商,两公司的经营范围均是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网络监控等。最终法院认为,因赵某与电脑公司间的关联关系使信息公司对赵某要求查阅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目的的正当性产生了合理怀疑,而赵某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其查阅会计账簿的正当理由。因此,法院驳回了赵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解析】

股东能否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呢?我国《公司法》赋予了公司股东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的权利,但是股东查阅公司相关资料应具有正当目的。如何判断“正当目的”呢?对此,公司法对在何种情况下应支持股东查阅并无明文规定。如何合理把握股东行使权利的目的正当,这需要法官根据个案的具体案情,结合“诚实信用”、“善意”等原则作为判断标准进行判定。如果股东查阅的目的与保护股东的利益具有直接关系,则应视为股东具有正当目的,例如股东获得信息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司、其他股东和自己的利益;调查股权的真实价值;调查公司管理层的不法、不当行为或者内幕交易等。但以下情形则应视为股东目的不正当: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存在使得自己或他人与公司形成同业竞争关系可能性的;股东曾因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损害公司利益的。本案中,信息公司辩称赵某的起诉不具有正当目的,并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具有同业竞争的情形,而原告并不能充分举证证明其查阅会计账簿的正当理由,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山东德文律师事务所协办

主任:刘伟忠 律师

电话:(0546)8213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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