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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一房两卖先占者与后占者谁能取得房屋?

黄河口晚刊 2010-06-22 04:34 大字
【案情简介】

赵某从李某处购买二手房一套,价款80万元,赵某已付79万元,剩余1万元待办理完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后再付,李某将房屋钥匙交给了赵某。后李某又将该房屋以同样价格卖给王某,同样收取了王某79万元,也将该套房屋钥匙交给了王某。王某收到钥匙后,便入住了房屋。赵某知悉后,要求王某退出房屋,王某拒绝。某日,赵某趁王某不在,进屋将王某的物品搬出屋外,然后将自己的物品搬入房中。赵某和王某之间遂起纠纷,王某要求赵某退出房屋。经查,赵某和王某均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而李某目前不知所踪。

【法律解析】

从本案来看,赵某、王某分别和李某达成的购房协议均是有效的,两人均可要求李某履行协议,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但问题是,目前李某不知所踪,要求李某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并不现实,且李某一房两卖,谁能最终得到房屋产权,尚是一个不确定的状态。不过,虽然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无法办理,但李某向赵某、王某均交付了房屋钥匙,因此,两人均有权入住该房屋。由于房屋只有一套,两人又不可能同时入住。这也就是本案的问题,先入住者能否要求后入住者退出房屋?本案中,王某虽然后于赵某购买该房屋,但其是先入住该房屋的,其对房屋的占有是基于其和李某之间的购房协议,其占有是合法的,其占有该房屋的权利应当得到法律的保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王某有权要求赵某退出房屋,对于赵某妨害其入住该房屋的行为,有权请求法院排除妨害。当然,该请求权必须在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否则该请求权消灭。由于王某仅是占有该房屋,并无实质上取得该房屋产权,其占有的状态是不稳定的,不能对抗之后实际取得该房屋产权的人。如果赵某一旦取得该房屋产权,则其有权要求王某退出房屋。解决这一问题的最好方式是尽快取得该房屋产权,改变房屋占有这一不确定状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山东德文律师事务所协办主任:刘伟忠 律师

电话:(0546)8213999

网址:www.dwlawfirm.cn

地址:东营蓝海新悦大饭店七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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