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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压力大 高三女生从四楼掉下学校被判承担50%的民事责任,赔偿受伤学生各项损失244405元

黄河口晚刊 2010-03-01 05:13 大字
本报讯 2月26日,东营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及未成人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判处被告某中学按50%的责任比例赔偿原告丁小玉(化名)医疗费、残后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44405元。

据了解,原告系被告的高三年级寄宿学生。2006年1月11日晚自习时,丁小玉的老师以丁小玉上课不认真听讲与同桌听随身听为由,用书猛然殴打丁小玉的头部,对其进行了严厉指责并没收了随身听。丁小玉感觉在同学面前丢了面子并害怕班主任会知道此事,心理压力很大,晚上回宿舍休息时,感觉头涨且无法入睡。凌晨三点钟左右,丁小玉从所住的一楼宿舍走到四楼,坐到四楼开着的窗户上,突然从窗户上掉了下去。丁小玉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构成五级伤残。原告方认为其在被告处就学、寄宿期间造成严重伤残,被告在教育、管理上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此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按70%的比例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共计529449.8元中的370614.86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虽系未成年人,但已接受了多年教育,具备了相当的对自身的行为意识、行为标准和行为后果的认知与判断能力,原告自身对伤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较大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但被告作为从事寄宿制教育教学的机构,在教育、管理方式方法上存在一定的疏漏,未尽到安全、谨慎的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为此,法院酌情判令原、被告各承担50%的民事责任。

(张坤 许霞 刘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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