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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提醒:节前购物小心“发票陷阱”

黄河口晚刊 2010-01-27 05:23 大字
本报讯 春节临近,各地的超市、商场都迎来了消费高峰期,而每当此时投诉也会随之增多,很多消费者因为没有取得发票或者不注意查看发票,拿到了假发票而无法维权,引发多起报警纠纷,1月25日,东营公安分局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要提防部分不良商家可能会用到的“招数”,注意防范“发票陷阱”,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警提醒,首先小心商家找借口不提供发票。没有发票的借口很可能是一些商家为了逃避退货而最常使用的手段。提醒:消费者购物后应当现场要求商家开具当天发票,如果商家暂时不能提供发票,可以让其写明购买日期和未能拿到发票原因以及换取发票时间,并在字据上加盖商家公章,签上售出者姓名,消费者事后及时把发票取回。

在发票相关栏目内不填品名而是以字母或其内定商品代码代替,事后一旦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无法举证。警方提醒:消费者购物时,一定要确认商家开出发票上所填品名是否与所购物品名称相符。

三包期内换货发票上不注明换货日期。警方提醒:消费者要求商家更换商品时,一定要让对方在购货发票上注明更换商品的日期,因为所换商品的“三包”期要从更换日期另行算起。

商家在开发票时故意把店名和时间开错,且不加盖商店公章。警方提醒:消费者购物后不仅要索取发票,还要看清发票内容以及是否加盖公章等事项。(记者 李波 通讯员 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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