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车辆作业引发的责任事故应属交强险保险责任范围

山东法制报 2020-07-31 00:45 大字

【案情】

2018年1月16日21时17分许,刘某某驾驶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在某工地吊装作业时,因操作不当吊钩摆动时将王某某砸伤,致其身体多处伤残,造成各项损失共计165589.46元。涉案车辆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同年6月21日,王某某向利津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辩称,涉案车辆是在作业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非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非通行时发生事故的,不适用交强险,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案投保车辆属于特种车辆,而特种车辆属于机动车应无歧义。特种车辆投保交强险的目的,是为驾驶该车在往返作业地点的道路上行驶途中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及从事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对不特定第三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分散风险,保障不特定第三者权益。交强险设立目的是以该强制性责任保险保障受害人能够及时从保险公司得到经济赔偿,具有强烈的社会保障性。

本案中被保险车辆主要用途在于特种作业而非道路行驶,作业是其营业常态,且现实生活中发生的事故也多是在特殊作业过程中,其在道路上行使时间短、速度慢,发生事故几率较普通车辆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款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该条对交通事故发生时的车辆状态是属于行驶还是处于静止并无明确规定。退一步讲,现实生活中普通机动车在静止状态下发生事故(如违法停放后),造成第三者伤害的,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只是可能事故责任较小而矣。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基于特种车辆集交通功能与特种作业功能于一身的特殊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年12月5日在给有关法院的《关于交强险条例适用问题的复函》中明确“根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3条(修改后的第44条)的立法精神,用于起重的特种机动车辆在进行作业时的责任事故,可以比照适用该条例。”本案事故虽发生在道路以外,但可以参照适用上述法律或比照适用上述行政法规。

被保险人使用机动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通行,但不限于通行。本案中的特种车辆经常会处于道路及道路以外的地方从事特种作业,在投保交强险时保险人对此应是明确清楚的,且交强险条款并没有将特种车辆作业事故或者在道路以外的地方发生的非通行事故列为责任免除。此外,特种车辆交强险的保费金额往往高于普通机动车交强险保费额。如将特种车辆的保险范围限定在公共道路上通行,则违背了交强险的设立宗旨,不仅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违背了保险的对价平衡原则,对履行法定义务投保人并不公平,也使投保人投保交强险的目的难以实现。综上,结合特种车辆的使用性质,不论特种车辆是处于行驶还是作业状态,只要是车辆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第三者损害事故,都应当认定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王海波

张斌(公民身份号码370303197602067212):

因你对陈兆玉(公民身份号码370811196501270839)欠款130090元,至今未还。陈兆玉已将此债权130090元债权转让给李开常(身份证号码37292719720103671X),你应按照欠条约定直接向李开常偿还债务。

特此通知。

陈兆玉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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