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津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利卫医罚告〔2020〕001号

东营日报 2020-01-16 16:20 大字

王清:(身份证号:?37052219590403103X)

由于你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和《医师执业证》擅自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遵照《山东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利卫医证保决〔2019〕013号、014号)登记保存的器械,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万贰仟叁佰(¥62300.00)元,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的行政处罚。

现因你下落不明,依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文号为利卫医罚告〔2020〕00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即为送达。

地址:利津县利一路交通局综合办公大楼1208室。

联系电话:0546-5621395。

特此公告。

利津县卫生健康局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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