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还偷排污水,监察队长被判七年半 山东检察机关通报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十起典型案例

齐鲁晚报 2018-09-13 03:48 大字

城管监察支队副大队长滥用职权污染环境,造成环境损害费八百万余元;污染环境案件中,检察机关追加单位犯罪,污染企业被判处罚金二十万元。9月12日上午,山东省检察机关召开加强新时代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了山东省检察机关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十起典型案例。

本报记者马云云崔岩

私挖地下管道

将污水排入城市管网

刘某某曾是潍坊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寒亭区大队副大队长,2014年9月至2015年3月,刘某某分管城市管理数字化指挥中心。

在明知张某、游某、赵某等人未经审批许可私自排放化工污水的情况下,刘某某故意不履行相关职责,对污染环境的行为不予制止及进行信息反馈。不仅如此,还伙同张某、游某、赵某等人,在五里埠村租住院落,并亲自定做、购买钢罐等排污设备,采用挖埋地下管道等手段,私自将排污设备接入城市污水处理管网,排放有毒有害化工污水,不仅对寒亭区污水处理厂造成严重冲击,而且对污水处理厂下游浞河造成严重污染,导致浞河下游昌邑市都昌街办西安村农作物、鱼塘损失严重。

经山东省环科院鉴定,本案造成环境损害费865万余元。

潍坊市寒亭区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张某、游某等人污染环境案中发现刘某某涉嫌职务犯罪线索。2015年6月9日,刘某某因涉嫌滥用职权罪、污染环境罪被批准逮捕。最终,寒亭区法院以滥用职权罪、污染环境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万元。

不仅处理责任人

还追加单位犯罪

长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位于济宁市兖州区漕河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喷漆电泳车间主任李某。2016年11月以来,长安公司为节约成本,将酸洗、电泳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净化处理,采取以暗管等方式,非法排放至地埋式渗坑及敞开式废水收集池。

经环保部门认定,该公司排放的污水系国家危险废物,现场检查时,地埋式废水收集池存蓄废水13.2吨,敞开式废水收集池存蓄76.46吨,两座废水收集池均未做防渗处理。

济宁市兖州区检察院于2017年4月26日向兖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兖州区人民法院判决该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二十万元。

这起案件中,法院除了判决相关责任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外,检察机关还追加了单位犯罪。据悉,济宁市兖州区检察院经过对全案证据的审查发现,长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为拖拉机配件公司,喷涂车间系该公司生产经营的一个必备车间,其行为应认定为公司行为,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认定长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为单位犯罪,因此依法追诉该公司构成污染环境罪并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支持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对该公司依法作出处罚。

处理危废怠于履职

县环保局成被告

利津县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盐窝镇八东村村民崔某某在该村内有一处废弃的棉花加工厂,厂区内存放有大量危险废物。经鉴定,这些危险废物中含有大量的二甲苯,暴露于空气中很容易扩散,危害性极大。

2017年4月28日,利津县环境保护局将崔某某涉嫌污染环境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但对现场的危险废物一直未采取任何处置措施,涉案危险废物一直存放于无防渗设施、无防挥发设施的地面上,给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威胁。

2017年9月13日,利津县检察院向利津县环境保护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对涉案危险废物及时采取处置措施,避免造成更大污染。利津县环保局回复称,已先后下发相关通知,要求盐窝镇政府联系有资质的危废处理单位,签订协议妥善处理,但经现场勘察,院内危险废物至今仍未做任何处理。

2018年2月26日,利津县检察院依法向利津县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利津县环境保护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处理危险废物。2018年3月30日,利津县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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