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津8·31爆炸事故两主管获刑
□记者张鹏
生活日报12月29日讯29日上午,利津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山东滨源化学有限公司“8·31”重大爆炸事故案,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培祥、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主任邓学振,因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年。
2014年8月下旬,该公司在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擅自进行混二硝基苯装置投料试车,两次运行不稳定停车。8月31日16时38分,该公司进行第三次投料,22时24分再次停车。为防止硝化再分离器中混二硝基苯凝固,车间操作人员将硝化再分离器下部物料放净管道上的法兰拆开,打开放净管道阀门,物料自拆开的法兰口处排向一楼水泥地面,在冲击力作用下起火燃烧。当天23时19分引发重大爆炸事故,导致公司职工及其他单位施工人员13人死亡、1人重伤、17人轻伤、多人轻微伤,造成经济损失432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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