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家乡事,品故乡情


村委不给“外来户”分补偿款被告

黄三角早报 2016-10-26 23:03 大字
本报8月10日讯(记者王超通讯员王俞涵)孙某原落户在安徽省,2005年其户口从安徽迁入母亲户籍所在地利津县某村,这成了村委会拒绝给其发放土地补偿金的理由。日前,利津县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被告利津县某村委会被判令依法向孙某支付土地补偿费6090元。

原告孙某系一名未成年人,1998年出生后,其父母先将其户籍落户在安徽省,后其全家到利津县某村居住。2005年,为方便就近上学,孙某的户籍迁入其母亲的户籍所在地利津县某村。2006年,被告利津县某村委会为孙某分配了口粮田,此后孙某便一直作为村民在该村居住生活。

2013年因荣乌高速路建该村设获得土地补偿款,部分村民不同意将补偿金发给孙某及村中类似情况的人,村委会遂组织村民以家庭户为单位投票决定是否发放。2013年8月,被告组织召开村民会议,全村363人共111家庭户,参加投票的101户,其中不同意发放的93户。被告根据投票的多数意见,拒绝向孙某发放补偿费。2014年6月至2015年3月,被告分三次给本村每位村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共计6090元,均未向孙某支付。

法院审理认为,村集体决定的重大集体事务,应当符合民主议定程序原则,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协商决定。但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否则,其确定事项无效。

自2005年原告的户籍迁入其母亲的户籍所在地利津县某村,被告为其分配了土地,即成为该村村民,不论其父亲是不是该村村民,孙某与其他村民享有同等的集体经济收益权。土地补偿费来源于农村集体组织的自然资源的收益,属全体村民,应由享有村民待遇的全体村民共同平等分配。被告以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的方式拒绝向孙某发放土地补偿费,其表决结果违反了法律规定,法院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孙某支付土地补偿款6090元。

相关新闻

出嫁女状告娘家村,依法维权获支持

许多女性在出嫁后经常会在财产方面受到不公正待遇。女子苟某便将娘家村告上法庭。苟某系垦利县某村村民,2012年结婚外嫁他村,但户口一直没有迁出娘家村。2013年5月,其户口所在村村办企业对外招标,共获得招标款600余万元。在没有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的情况下,村委将此款按现有人口进行了分配,却将苟某拒之于分配名单之外。苟某曾多次要求分配此款,但村委却以其已出嫁,不属于本村的人,不再享有本村的任何财产福利分配为由拒绝发放。

双方协商无果,苟某将其户口所在村村委会告上法庭。法院审理认为,苟某虽出嫁,但户口尚未迁出,应属于该村村民,理应享有集体财产的分配权,且村内招标款的分配问题属于村集体组织的重大事项,应由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决定。被告在没有召开的情况下,私自决定取消苟某的分配权,剥夺了苟某合法权益,其决定没有法律依据。遂判决村委会分配集体财产的行为违法,并向苟某支付应分得招标款。(记者王超)

新闻推荐

残疾孤寡老人不孤单老人突发病,村干部连夜送医

8日,65岁的孤寡老人董向坤准备出院。本报9月8日讯(记者吕增霞见习记者解岩)“如果不是村干部,他可能现在就没命了。”负责照顾董向坤老人的村民感慨道,“真的要谢谢我们...

利津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利津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

 
相关新闻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