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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8·31”爆炸案开庭, 董事长一审被判6年

烟台晚报 2016-08-18 13:09 大字
记者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12月29日上午,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山东滨源化学有限公司“8·31”重大爆炸事故案,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培祥,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主任邓学振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被告人李培祥在利津县注册成立了山东滨源化学有限公司,李培祥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厂内新建项目年产2万吨改性型胶粘新材料联产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2015年8月19日,该公司成立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被告人邓学振担任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主任。

同年8月下旬,山东滨源化学有限公司拒不执行政府关于未取得试生产批复之前不得试生产的通知要求,在不具备试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经被告人李培祥批准,擅自进行混二硝基苯装置投料试车。8月28日、29日,该公司先后两次投料试车,均因硝化机控温系统不好、冷却水控制不稳定以及物料管道阀门控制不好,造成温度波动大,运行不稳定停车。8月31日16时38分,该公司进行第三次投料,装置仍运行不稳定,22时24分再次停车。为防止硝化再分离器中混二硝基苯凝固,车间操作人员将硝化再分离器下部物料放净管道上的法兰拆开,打开放净管道阀门,物料自拆开的法兰口处排向一楼水泥地面,在冲击力作用下起火燃烧,火焰炙烤附近的硝化机、预洗机等设备,使其中含有二硝基苯的物料温度升高。当晚23时19分引发重大爆炸事故,导致公司职工及其他单位施工人员13人死亡、1人重伤、17人轻伤、多人轻微伤,并造成经济损失4326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与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在案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报综合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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