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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东营市旭升置业有限公司郝德

山东法制报 2016-07-26 08:22 大字
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东营市旭升置业有限公司、郝德森、陈莲玉、张永亮:本院受理原告杨延朋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 0502 民初167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关红、东营福思特装饰有限公司、范清华:本院受理的原告许福友诉被告关红、东营福思特装饰有限公司、范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 2614 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周建山:本院受理原告崔鑫诉你民间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下午 14 时 00 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晁玉芬、韩芳奎、利津万康商贸有限公司、东营圣贤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 2267 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民四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高明江:本院受理的上诉人高朋朋与被上诉人杨伟华、原审被告聂刚、原审第三人高明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 05 民终 44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东营市新世纪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魏海洋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4 日下午 14时 30 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郑文光、东营市纬通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东营市运通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营市嘉祥轮胎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文光、东营市纬通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东营市运通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东民初字第 302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民四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张汝新、曹美英、李友凤、东营市玺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东和商贸有限公司、张广、山东聚成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东营市二牛工贸责任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锋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4 日上午 9时 30 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东营里奥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同建强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你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4日上午 9 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成伟清、毕玉进、周中平:本院受理原告武春安诉你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既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上午 9 时 00 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辛店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东营市纬通石油装备有限公司、郑文光、周素美、郑静:本院受理原告成乃滨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 2729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辛店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杨希霞、张学勇:本院受理原告张学彬与被告杨希霞、张学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辛店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刘绪柱: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车纯平、 王景花、 刘绪柱、 东营市东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东开担字第 2 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 0502 执 633 号执行裁定书、 房地产估价报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许新忠、洪桂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2016)鲁 0502 民初 1745 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 8 时30 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山东齐天石油技术有限公司、 东营津源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孙兵杰、 施丽丽、 李春晓: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诉讼主体申请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 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 8 时 30 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山东齐天石油技术有限公司、东营津源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孙兵杰、施丽丽、孙文文、东营市汇力石油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诉讼主体申请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 8 时 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利津县丰利粮油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盖星志、 鉴新德、 徐峦英、 巴爱红、 朱文慧、 鉴聪聪: 本院受理的原告山东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金太阳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利津县丰利粮油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盖星志、 杨新文、 鉴新德、 徐峦英、 巴爱海、 巴爱红、 朱文慧、 鉴聪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 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上午 8时 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利津县人民法院

利津县丰利粮油加工有限责任公司、鉴新德、徐峦英:本院受理的原告山东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利津县丰利粮油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金太阳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鉴新德、徐峦英、巴爱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上午 8 时 30 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利津县人民法院

何莹、郭坤:本院受理原告李振东诉被告何莹、郭坤、罗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何莹、郭坤、罗裕偿还借款本息130000 元及滞纳金;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 3 日上午 8 时30 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陈庄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利津县人民法院

2016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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