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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了活不给钱 拿法律来维权 一男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告上法庭

黄三角早报 2016-04-21 19:46 大字
本报4月20日讯(记者王超)讨薪对于许多务工人员来说依然是一个绕不过去的“难题”,恶意欠薪事件仍时有发生。王某就遇到了这样的烦心事,活干了却迟迟要不到工资,欠钱的张某某也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提起诉讼,告上了法庭。鉴于张某某在案件提起公诉前已支付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承担了相应赔偿责任,法院根据相关法规,对其免予了刑事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在经营河口区某乡镇经营工程施工队期间,拖欠王某2013年工资13000余元工资。活干完了,工钱本应结清,王某多次向张某某索要工资,可张某某就是拖着不予支付。2014年11月初,东营市河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张某某下发责令改正指令书并予以送达及公示,但是规定期限届满后,张某某仍拒不支付所欠王某工资。2015年1月底,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张某某被滨海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于同年2月被正式逮捕,后张某某被取保候审。

2016年1月底,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故意拖欠王某工资属实,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此外,2015年2月中旬,被告人张某某的亲属将所欠王某工资予以支付,并赔偿了王某的相应损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同时,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于本案提起公诉前已支付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承担了相应赔偿责任,对其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免予刑事处罚。

据了解,我国法律规定,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元至20000元以上的最高可判三年有期徒刑,造成劳动者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对于恶意欠薪或者对讨薪者进行暴力威胁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可判7年有期徒刑。法官表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刑事判决,既是惩治恶意欠薪的有效方法,也是对恶意欠薪者的有效震慑,更是对劳动者讨薪难的有力救济。

◆法条链接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相关新闻

恶意拖欠农民工血汗钱,黑心老板被罚款又获刑

长时间拖欠农民工工资,拒不发放还悄悄跑路。2013年5月至同年9月份,被告人赵某分别承包了一村庄的新型农民社区工程和一公司的砌墙工程,并组织大量民工施工。在施工单位已全额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被告人赵某在上述两项工程施工期间共拖欠74名民工工资556644元,面对民工讨薪,赵某后来干脆一跑了之,在2013年11月份驾车逃跑。

2013年12月21日、2014年1月2日,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给赵某送达责令改正指令书,责令被告人赵某限期支付拖欠两工地的民工工资,赵某拒不支付上述民工工资。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遂将案件移送利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14年3月20日,被告人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利津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下,仍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遂依法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本报记者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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