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负全责撞了算白撞?
2015年春节期间,盖某走完亲戚骑着自行车往家走。因为喝醉了,他便一直逆向行驶至利津县城某十字路口,置路口的红色交通信号灯于不顾,想抢行通过时被左侧正常通过路口的机动车撞伤。交警部门认定盖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盖某出院后,将机动车驾驶人扈某及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他们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庭审中,原、被告围绕着行人负全责时机动车一方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比例是多少,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赔付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扈某按6% 的比例承担盖某的剩余损失。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主要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但机动车即使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此时适用无过错原则。只有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才不承担赔偿责任。无论机动车一方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体现了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法律精神。具体到本案中,扈某尽管对此次交通事故发生不负有责任,但并不存在不予赔偿的免责事由,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王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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