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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我腹中的孩子落到你名下,我会给你补偿”———贪图“小利” 男子人财两空

黄河口晚刊 2013-05-30 18:04 大字
本报讯 利津县的于某为了得到所谓的“补偿”,和急着给肚子里的孩子落户的乔某结婚,没想到两年后,乔某以二人无感情为由提出离婚,于某落得人财两空的结局。2010年9月,乔某与于某经婚姻介绍所介绍相识,当时乔某已经身怀六甲,为了给腹中的孩子解决户口问题,她与于某商定:两人结婚给孩子落下户口后,乔某可给予于某一定的经济补偿。于某为了得到“补偿”,便于当月17日与乔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第二天,乔某生下了一个男孩,于某根据当初的承诺,让孩子的户口落到了自己的名下。

婚后,乔某独自抚养着儿子,并没有与于某共同生活。2010年底,两人在于某原来的平房院内建造了一幢砖木结构的二层楼房以及南屋三间、东西偏房各一间。于某以为他的美好生活即将到来了,可2012年7月19日,乔某向利津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于某离婚。

乔某向法庭出示了2010年12月31日与于某签订的《财产约定协议书》,大致内容为于某因没有给过乔某任何财物或彩礼,自愿将个人所有的宅基房屋(带院五间平房)的一半房产赠与女方,双方婚后新建造的房屋所用资金均系女方婚前个人积蓄,男方未出资,所以新盖的楼房归乔某一人所有等。法院审理认为,乔某和于某经婚介所介绍认识,并且二人一直未在一起生活,双方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对于乔某提出的离婚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而且,于某也在庭审中认可《财产约定协议书》上的签字和指印是他本人所签印,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反驳,该协议书是乔某与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作的财产约定,所以认定为有效协议,乔某与于某所约定的房屋财产应归乔某所有。(记者 李静通讯员 刘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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