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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鱼塘捕鱼穿透左眼球鱼塘主掏钱赔偿

黄河口晚刊 2013-04-19 18:28 大字
本报讯 4月16日,利津县法院审结一起因捕鱼被鱼穿透眼球致伤残案件,依法判决被告王士国赔偿原告闫学南18000元经济补偿。

2009年7月29日,凤凰街道西冯村的闫学南跟随利津县利津街道张家村石继明一起,给明集乡南王村的王士国捕鱼。当日上午,在鱼塘中拖着网前行的闫学南被突然跃起的草鱼撞了个正着,闫学南的左眼眼球被穿透。后经医院治疗出院,花费医疗费23828.35元,闫学南从此落下视力缺陷,被评定为七级伤残。

对于闫学南因受伤造成的损失,各方未能达成一致,闫学南一纸诉状将王士国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闫学南到王士国的鱼池进行捕鱼,在王士国没有表示异议的情况下,双方即以默示的方式建立了一种合同关系。闫南学在捕鱼的过程中,其行为不受王士国的意志左右,无须服从王士国的监督、管理,双方为地位平等的两个主体;闫学南为王士国从事的捕鱼活动是临时性、短期的,体现的是一种即时清结的债权债务关系;报酬的多少是由介绍人石继明与王士国协商确定后工完账结;捕鱼的方式、分工由王士国及同去捕鱼者商定,不受王士国的管理、指定;闫学南的捕鱼行为谈不上为王士国创造了经济利益和其他物质利益,王士国并没有因为闫学南的捕鱼行为而获取剩余价值,闫学南只是根据合同为王士国提供了服务。所以,双方之间并未建立起以劳动保护、劳动福利等为核心内容的雇佣劳动关系,闫学南与王士国系捕捞合同关系。闫学南作为民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的风险和责任应自己承担。但是,闫学南毕竟是在为王士国捕鱼的过程中受伤,双方均无过错。

最终,法院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结合闫学南所造成的损失,判决王士国作为受益方给予闫学南18000元的经济补偿。(记者 李静 通讯员 陈志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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