垦利区人民法院对耿汝港等 20 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作出一审判决

东营日报 2020-11-30 11:21 大字

本报讯 11月29日上午,垦利区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系统公开宣判耿汝港等20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一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12月被告人耿汝港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刑罚;出狱后,耿汝港纠集刑满释放和社会闲散人员。2012年起,耿汝港组织不断发展壮大,逐渐形成了人数众多、人员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耿汝港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人数众多,分工明确,成员固定。该组织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实施了组织内违法犯罪20起,其他违法犯罪8起,共计28起违法犯罪行为。被告人耿汝港等人多次通过强揽拆迁、建设工程,强迫交易,暴力讨债,敲诈勒索等手段获取巨额经济利益,经审计收入金额43135343.25元,并将获取利益用于组织生存发展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在东营市东营区辖区内,东至西二路、西至云门山路、北至黄河路、南至南二路区域及周边地区,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逞强争霸、插手纠纷、报复他人、替人行凶、非法敛财、欺压残害百姓,形成重大影响,导致3家汽车4S店停业,4名未成年人、2名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1家企业、几十名群众被强迫交易,1家企业被敲诈勒索,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经审理认为,耿汝港犯罪组织应依法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耿汝港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依法应当对其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其他组织成员应当对各自所犯罪行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在整个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地位、作用,依法判决被告人耿汝港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被告人郭连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十三万元;判决被告人卢伟东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其他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一年四个月到八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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