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多家化工厂产销劣质油流入全国市场

天水晚报 2018-11-12 11:49 大字

近日,有媒体调查发现,山东东营、淄博、滨州等地多家化工企业,专门出售不合格的调和汽柴油,部分油品硫含量达3252.4mg/L,相较于“国六”汽柴油标准,超标300多倍。由于每吨低于国标油品2000元到3000元,山西、河南、内蒙古等地的成品油采购商也趋之若鹜,劣质油品就此流入全国市场。

这些化工企业本身并不具备生产汽柴油的资质和设备,但通过购买地炼厂的低标油、石脑油,添加甲醇、芳烃等化工产品进行二次勾兑,生产出非标调和油销售。化工专家表示,这些“非标”调和油会腐蚀汽车零件,对人体造成危害,更会因硫含量严重超标而污染大气。

有化工厂低价售 “非标”调和汽油

该媒体连续多日走访发现,生产这种“调和油”的企业往往以化工厂的身份出现,而这类企业大多没有成品油生产资质。

“大家都知道不带税的成品油便宜,可非标的比不带税的更便宜。”东营油罐车司机林师傅如是说。作为一名从业15年的老司机,林师傅自称“什么样的油都拉过”。得知记者想要购买非标油品后,林师傅向记者介绍了东营腾越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张经理。

在张经理的名片介绍中,该公司业务范围既包括正规的国标油,也有各种非标油。但见面时,张经理表示“只有非标汽油”。在他的办公室里,张经理拿来两瓶300毫升的油样展示。其中一瓶清澈透明,看上去和正常的汽油没有什么区别;另外一种颜色淡黄,相对混浊。

张经理随后介绍,“这个像水一样的好点,一吨5900元,发黄的差一些,5300元;两种的区别在于5900元的是不加甲醇的,5300元的是加了甲醇的。”而正规汽油,时价每吨均在8000元以上。

垦利石化一辆罐车停在公厕旁,公厕墙上喷着换油广告。

劣质调和油 烧起来会冒黑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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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泰石化公司销售负责人称可无票销售成品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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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企业 用劣质辅料勾兑成品油

好油换劣质油 每吨“补贴”1500元

多家销售“非标”调和汽油的化工企业,多名负责人都提到了非标油的成分。

腾越化工公司的张经理表示,腾越所产的非标油都是石脑油做主料,和芳烃、碳五混等化工原料勾兑而成。这也正是腾越所产的汽油每吨比正规汽油便宜2000多元的秘密。

据张经理透露,这种调和油,他们每年卖十几万吨,主要是一些没有手续的小加油站。但张经理声称,如果有关系的,这种油也能进正规加油站。“我们可以帮你调好合格的样品,你自己送检肯定能过。”

福德化工的董先生也表示,不加甲醇的汽油更耐烧,正规国标油都是不加甲醇的。“为什么低标的要加甲醇,还是因为价格。”董先生说,一吨甲醇只要2000多元,远低于其他原料价格,“加的越多,成本越低”。

除了出售不达标的调和汽柴油外,当地化工企业还用“补贴”,诱惑油罐车司机来换油。

据福德化工的董先生介绍,山东炼油厂多,很多来山东拉油的司机“把国标的直接换成非标的成品油,给司机补钱。拉油的司机没有不知道的。”董先生说,换油是负责运输的油罐车司机从正规炼油厂拉完油后,再找换油厂,将其中的3至5吨换成劣质油品装车,一位换过油的司机称,一辆油罐车一般装33吨油,但只要换一吨,整车油就都变成了劣质油。

在垦利某大型地炼厂,一位司机介绍了专门做换汽油生意的冯经理。8月29日,冯经理驾驶一辆商务别克赶到了见面地点。随后冯经理介绍了换油的具体操作,“油罐车装载量一般是33吨,你卸下来几吨,装上我们的这种,每吨给你补贴1500元。”

油品中添加甲醇 会造成车辆抛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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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媒体调查发现,腾越化工、福德化工等多家企业的调和汽油中,都以石脑油作为主料,添加了甲醇等辅料。

某大型石油化工集团的工程师陈平称,甲醇作为一种神经毒剂,是国家明令禁止加入的化工产品。油品中添加甲醇,一方面会对人体神经造成损害,另一方面会在使用中产生气阻,是造成车辆抛锚的常见原因。“甲醇腐蚀性较强,对车辆橡胶和塑料部件造成强腐蚀。还有热值比汽油低,不耐烧。”

对于调和油的主料石脑油,陈平表示石脑油分为不加氢和加氢两种,非国标的调和油大多使用价格便宜的不加氢石脑油。这种石脑油一般做溶剂使用,生产乙烯等化工品,由于辛烷值低,燃烧性不好、污染环境等问题,早就不能直接当做车用汽油使用,“违规加入会导致油品含硫量超标,腐蚀车辆零件等”。

将腾越化工售价为5300元/吨的油样取走送检,经北京清析技术研究院检测发现,该成品油含硫量为219mg/L。按照国家对成品油的规定,含硫量不得超过10ppm。“换算下来,这种油品超过国家标准近30倍,其燃烧后产生的二氧化硫远远高于正常水平。”陈平说。

同时,这些化工厂出售的“国三柴油”,其样品经过检测硫含量高达3252.4mg/L,超国家标准300多倍。陈平表示,“我检验过的劣质调和油中,很少碰到品质这么差的,其档次最多是轮船锅炉使用的燃料油。这种油烧起来冒黑烟,对大气造成污染远远超过一般的劣质油”。

根据商务部颁布的《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成品油经营企业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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