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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示流通环节抽检不合格食品四批次产品不合格被处罚

黄三角早报 2016-10-08 00:00 大字
本报10月7日讯(记者段学虎)日前,东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了今年部分流通环节不合格食品的处置情况。四批次不合格产品分别被食药监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置。其中有两批次产品为生鸡蛋。

2016年第一季度国家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东营区诺诺粮油店销售的生鸡蛋,检验报告显示,环丙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文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东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法没收该单位违法所得200元人民币并处罚款7000元人民币,罚没共计7200元人民币,并于6月份将抽检不合格生鸡蛋的供应商线索通报利津县畜牧局。

2016年第二季度省级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有以下三批次。

垦利区垦利街道办佳苑副食超市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名称为“饶阳县金喜食品厂”的酒鬼花生(油炸)检验报告显示,“过氧化值”不符合GB16565-2003《油炸小食品卫生标准》要求,该批次食品不合格。垦利街道办佳苑副食超市提供了抽检批次的酒鬼花生的进货单、供货商资质、进货验收台账、抽检批次酒鬼花生出厂检验报告、生产厂家委托第三方产品检验报告,证明其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垦利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其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免于行政处罚。及时给饶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协查函,帮助核查饶阳县金喜食品厂是否是合法食品生产企业,抽检不合格批次酒鬼花生是否是该厂生产的,并把检验结果告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采取合理措施妥善处理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酒鬼花生。

胜利油田胜大超市河阳店销售的生鸡蛋,检验报告显示,环丙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文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经查,该批次的鸡蛋是从河口区河口市场鸡蛋摊购进的,索证索票全,证明其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河口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其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免于行政处罚。供货者河口区河口市场鸡蛋摊在购进该批次的鸡蛋时,未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导致无法追根索源,河口区市场监管局给予河口区河口市场鸡蛋摊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6元并处5000元罚款。

胜利油田胜大超市时代康桥店销售的“利津县宝森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芹菜,检验报告显示,氧乐果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东营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作出以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5.46元罚款人民币5000元。并追溯来源,将相关情况通知利津县食药局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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