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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楼做防水楼下住户都要掏钱? 二楼业主拒绝承担费用被起诉

黄三角早报 2016-06-14 19:38 大字
眼看夏季来临雨水增多,顶楼的住户为了避免漏雨,花费2800元对楼顶做了防水,要求各层住户平均承担该费用,二楼住户刘某拒不承担,为此双方对簿公堂。后垦利法院对该起物权纠纷进行了宣判,判决二楼住户承担防水费700元。

本报6月13日讯(记者王超通讯员扈亭河)李某与刘某均是垦利县某住宅小区的住户,两家住在同一栋楼的同一个单元内,李某住四楼,刘某住二楼。平时,两家处得还不错,邻里之间见面总是热情打招呼,闲暇时还经常一起下棋、钓鱼。2015年5月份,考虑到夏季来临雨水增多,住在顶楼的李某决定修缮一下楼顶,搞好防水,避免下雨时出现漏雨现象。李某觉得,修缮楼顶不是其一家的事情,从一楼到四楼都应当承担该笔费用。于是,李某决定征求一下住户的意见,并明确说明该笔费用各住户平均分担。

其他住户与李某都在同一个单位工作,对李某的提议没有任何意见,同意分担防水费用。李某又来到二楼住户刘某家,刘某则提出楼顶防水是顶楼住户的事,与己无关,即使出现漏雨问题的话也不会影响到二楼,李某防水的目的是为了自己,所以不同意承担防水费用。两人谈了半天,不欢而散。李某决定,不管刘某同意不同意,防水的事不容再等。于是,他找来施工队,对楼顶进行了防水,花费2800元。

后来,一楼、三楼的住户将700元钱交给了李某,而刘某说什么也不同意承担该笔费用。无奈之下,今年4月份,李某将刘某诉至法院。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刘某还是觉得不该承担防水费。法院调解不成,对该案进行宣判,判决刘某承担700元,并对该案进行判后说法。经过法官判后说法,刘某消除了心中的疑惑,自觉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700元付款义务。

法官提醒,住宅楼有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对于共有部分,业主享有共同管理、共同使用的权利。同时对于共有部分具有共同维护的义务,对于维护费用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担。建筑区内的道路、楼房内的楼梯、楼房的外墙等等均属于共有部分,业主共享权利,共担义务。本案中,楼顶属于共有部分,进行防水,受益的是该单元内的业主,应当共同承担防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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