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成立医患纠纷调处中心———为医患关系“减压”
4月21日,东营市医患纠纷调处中心(以下简称医调中心)正式成立。10名调解员、50名资深律师和235名医学专家组成“调解团”上岗,共同为医患关系“减压”。即日起,受医患纠纷问题困扰的市民,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均可免费到该中心寻求帮助。
医患纠纷调处中心成立 即日起免费为民服务
为保障医疗秩序,有效预防和处理医患纠纷,切实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今年3月份,东营市医患纠纷调处中心在辽河路101号挂牌。4月21日,东营市医患纠纷调处中心暨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启动会议在市司法局举行,宣布该医调中心正式对外启用,将免费为医患双方服务。
现场,工作人员介绍了医调中心的工作职责、调处程序等基本情况。随后,参会人员一起参观了医调中心。
走进位于辽河路东首的医调中心,记者看到,“依法调处医患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标语随处可见。
医调中心楼内,设有独立调解员办公室、专家工作室、保险理赔办公室、调解室、接待室、咨询室等不同功能间,方便医患双方沟通交流,协商解决医患纠纷。
据医调中心主任刘明芳介绍,医调中心是独立于医患双方的第三方专业性调解组织,归市司法局管理、指导,医调中心组建东营市“医调委”,具体负责医患纠纷的调处工作。
东营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医疗机构发生的医患纠纷,患方和医疗机构提供相关资料申请后,符合调解条件的,医调中心将依据程序进行调解。“咱们的调解是由市级财政全额保障的,因此,咨询、受理、调解都是免费的。”医调中心主任刘明芳表示道。
目前,医调中心已聘请10名兼职调解员参与纠纷调处,2名心理咨询师提供咨询指导。另外,中心还成立了由50名律师组成的法学专家库,235名医学专家组成的医学专家库,确保调解过程的中立、客观、专业、公正。
县区调解组织早发力 已受理20余例医患纠纷
尽管东营市医调中心刚刚成立,但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却早已在县区展开。
2014年10月,河口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河口区医调委)建成。2015年9月,垦利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截至目前,两县区已受理医患纠纷20余例,对化解医患矛盾起到了积极作用。
“现在我还记得调解的第一起纠纷。”河口区医调委孙书记告诉记者,2014年12月22日14时许,河口区居民胡某某因病到一家诊所就诊。注射头孢哌酮钠舒巴坦等药物后,出现胸闷等不适症状,经抢救无效死亡。最初,患方提出索赔150万元,诊所方却表示只能给予30万元的赔偿。最终经过调解,双方达成赔偿45万元的协议,调解一次成功。双方都对调解没有异议,事情圆满解决了。
曾接受过调解的患方家属与院方,也都对调解工作表示了认可。2015年6月14日,患者李某到河口某医院就诊,医师给予输液治疗后,李某出现不适症状。虽医院积极救治,李某仍死亡。调解后,双方达成一致。李某家人表示,“医调会对事故进行了公平、公正处理,保障了我们外地人的合法权益,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医院代表则表示,“初次遇到这样的事故不知道该怎么做,非常感谢医调委的积极调解,帮我们化解了这场纠纷。”
“医患矛盾并非不可调和。”孙书记表示。市医调中心的成立,让县区医调委找到了“娘家”,也为公平解决医患纠纷搭建起了连心桥。
东营市调解体系已初步建立 将为医患关系“减压”
市卫计委相关人员分析,就目前现状来看,医疗行业的医患纠纷呈现上升趋势,全市平均每年能发生100起左右的医闹现象。“医患纠纷调解体系的建立,对促成医患关系和谐十分必要。”
近年来,市综治、司法和卫生计生等多部门,积极协调各方力量改善医患关系、解决医患矛盾,东营市医患纠纷调解体系已初步建立。市医调中心成立后,除去已成立的河口区、垦利县医调委外,还将力争今年年底所有县区均成立医调委。
目前,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也已在全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全面推行,为调解医患纠纷减轻了压力。
据了解,2015年12月,全市10家公立医院全部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协议。医疗责任保险参保率100%,投保金额338.5万元,分担了医院的执业风险,缓和了医患矛盾,进一步促进和谐医患关系的建立。
医调中心主任刘明芳称,“调解体系的初步建立,对解决医患纠纷意义很大。同时,对医患纠纷赔偿的明确规定,如若院方赔偿额超过1万元,则不得私自赔偿息事宁人,双方有争议时,必须通过调解等合法途径解决,也让调解工作有据可依。下一步,我们要做的还有很多。”
(记者 陈雪娇 黄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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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医患纠纷须知
1、医患纠纷人民调解能做什么?
当发生医疗纠纷时,受害者可以向医调委申请调解,医调委负责请专家鉴定医疗事故责任,评估赔偿金额,和医院协商,最后把赔偿款交给受害者。
2、发生医患纠纷后怎么办?
可在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自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调解协议,也可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或向法院起诉。
3、提供材料:
患方:门诊、住院病历、医疗费用单据、身份证、患者(死亡者)死亡证明等有关病历资料的复印件,委托律师代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医疗结构:执业许可证、法人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职务证明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8条规定应提供的病历资料,医方专家会诊讨论意见等有关资料,授权委托书。(记者 陈雪娇 黄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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