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月息1.25%?骗局!一合作社非法集资3000万元被查处
2010年3月18日,东营某新能源公司出资设立众成合作社,刘某出任法人代表,为了开展工作,他还雇佣蔡某负责合作社的办公室,整个合作社就两个人。
据东营银监分局介绍,垦利县众成合作社不是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批设立及监管的机构,在东营市辖区内不具备面向公众吸收存款的资格。
但是刘某等人并不理会这些,从2010年4月份至2013年12月份,刘某与蔡某在垦利县众成合作社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通过亲戚、朋友、老乡等口耳相传的方式,以承诺支付1.25%的月利息向社会公开吸收资金,向社会公开宣传垦利县众成合作社吸收资金的信息。
刘某把募集到的资金全部转给了东营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出纳李凤琴,股民的利息也是由该新能源有限公司发放。据了解,东营某新能源有限公司实际支付给他是1分5厘的月利息,然而众成合作社再按1分2厘5的利息分配给股民,刘某、蔡某留下剩余利息按照各自招募的比例进行分配。截至案发前,刘某、蔡某二人集资2965.3415万元。
不过,到了2013年9月份,东营某新能源有限公司无法为股民正常发放利息,截至年底,该合作社尚欠群众款项1282.2015万元,随后,群众开始举报这一情况。
无奈之下,蔡某于2014年1月13日到垦利县公安局自首。垦利警方顺藤摸瓜,将刘某抓获。经查,众成合作社累计发生债权人332人,收支业务1872笔。
2015年6月25日,垦利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判决二人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蔡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刘某军、蔡某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追缴,返还集资参与人。但是庭审结束后,二人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
2015年10月27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山东致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孔祥峰表示,群众在借贷之前,一定要谨慎行事,事先了解借贷一方是否具备银监部门授予的面向群众吸收存款资格。
(记者 张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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