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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黄河口晚刊 2014-06-03 15:23 大字
6月1日,是第65个国际儿童节。5月30日上午,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公布2010年以来东营市两级法院对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的基本情况,并通报相关典型案例。

2010年至今,东营市两级法院共审结侵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49件,侵犯未成年人权益案件多数集中在猥亵儿童或强奸等性侵类案件,该类案件共 34件占69.38%。其次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或过失致人死亡案件,该类案件共8件,占16.32%。强迫未成年人卖淫案件3件,拐卖儿童和绑架案件共3件,各占6.12%。从罪犯人群结构来看,外来务工人员和无业人员占绝大比例,但也出现了教师、交通协警、医生等特殊群体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这类案件数量虽少,但社会影响十分恶劣。从被害人身份来看,猥亵儿童案件和绑架案侵犯对象集中发生在农村留守儿童或进城务工人员的未成年人子女身上,强奸案件的被害人则集中在小学或初中阶段就读的学生。从犯罪手段来看,犯罪分子利用未成年人对网络的迷恋和轻信,借用网络聊天进行交友、诱惑进而实施犯罪的特征越来越明显。

案例公布完后,法院的法官建议家长除了关注孩子身心健康和学习进步之外,更要重视孩子的安全应急知识及防范意识的教育。呼吁全社会的家长们首先行动起来,共同建立保护我们孩子的第一道坚强防线。

●案例一 王某某、王某强奸案

2013年春节前后,被告人王某某因生活不顺,遂产生找处女发生性关系来“冲喜”的迷信想法,其在网络上注册多个QQ号码,虚构为高山族在校青年学生,诱骗未成年少女与其虚构的人“网恋”。“网恋”成功后,王某某称要与其发展婚恋关系,就必须先接受与高山族男子的父亲发生九次性关系。王某某再以青年男子父亲的名义与受骗少女发生性关系。在被害未成年少女受欺骗接受其设计的“族规”过程中,王某某继续诱骗、甚至胁迫、教唆被害女生找同龄人代替完成九次“族规”或欺骗未成年少女为其虚构的青年人的“兄弟”介绍对象。先后与包括3名幼女在内的13名未成年女性多次发生性关系。2013年4月,王某某以找“小女孩”发生性关系为由,带被告人王某入住某宾馆,王某某将赵某某约至该宾馆,诱骗赵某某与王某发生性关系。当天下午,王某某同样以完成“族规”的名义将被害人贾某、李某某(均为13岁)约至该宾馆,王某某和王某以虚构的高山族青年的父亲和大伯的身份,在同一时间分别将被害人贾某、李某某奸淫。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王某违背妇女意志,利用未成年女性年幼无知,采用欺骗、胁迫等手段与多名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王某某奸淫幼女3人、强奸已满14岁不满18岁少女10人,被告人王某奸淫幼女1人,强奸已满14岁不满18岁少女1人。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王某在王某某的授意下,冒充高山族人,诱骗幼女和未成年女性与之发生性关系,应予惩处,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宣判后,两被告人提起上诉,目前尚在二审审理中。

●案例二 张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

2013年5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家中因观看黄色录像产生恶念,后进入邻居王某某家中,以金钱财物引诱,对幼女刘某某(9岁10个月)、王某某(9岁6个月)进行猥亵。随后,张某某又使用哄骗引诱手段,将刘某某、王某某带至其家中观看黄色录像,并对刘某某实施强奸。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采取金钱财物引诱、观看黄色淫秽录像的方式对两被害人先实施猥亵,然后又转移作案地点实施强奸、猥亵行为,故其行为分别构成猥亵儿童罪、强奸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某强奸、猥亵不满12周岁幼女,应从重处罚。张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认犯罪事实,应当视为自首,可从轻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

●案例三 刘某男猥亵儿童案

2010年冬季的一天,被害人刘某某(8岁)到被告人刘某男家中找其儿子玩耍(两人系同学),刘某男趁无人之机,在床上抠摸刘某某隐私部位。2011年1月25日,刘某男再次对来他家中找其儿子玩耍的刘某某进行了猥亵。经鉴定,刘某某的损伤为轻微伤。案发后,刘某男潜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男为寻求刺激,趁无他人之机强行对不满10周岁的儿童进行猥亵,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无视法律、违背人伦,为满足个人私欲先后两次对和自己孩子同龄的被害人刘某某进行猥亵,侵犯了被害人刘某某的隐私权,给被害人刘某某的身心造成了难以弥补的巨大伤害,对此应予严惩。据此判决被告人刘某男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案例四 李某某拐卖儿童案

2009年2月,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李某三(已判刑)从赵某、郝某、李某(均已判刑)处以32000元购买一名男婴、以18000元购买一名女婴。后李某某、李某三将男婴以38000元卖给垦利县胜坨镇宁家村宁某,宁某将男婴送人收养;将女婴以28000元卖给垦利县胜坨镇宁家村许某,许某将女婴收养,后该女婴由公安机关交予民政部门暂养。2009年3月和4月,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李某三又分两次从赵某、郝某、李某手中以同样价格购买两名男婴、两名女婴,后卖出,分得赃款9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本案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对其减轻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案例五 董某某故意伤害案

2005年1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因对其所经营饭店的服务员王某某(15岁6个月)的服务工作不满意,在饭店大厅内,被告人董某某指使饭店四名服务员(均已判刑)并亲自参与,将王某某按在地上,先后用木棍殴打王某某,致其四肢多处皮下淤血,皮下软组织挫碎、液化、出血,于第二天凌晨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某系遭受严重创伤,致创伤性休克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董某某逃离现场。2011年9月23日,公安机关将其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董某某指使并伙同四名服务员殴打被害人王某某,致被害人创伤性休克死亡,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依法惩处。据此判决被告人董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被告人董某某赔偿损失共计187886元。

●案例六 李某某强奸案

被告人李某某在东营市某乡镇沿街商业房中经营理发店,与被害人梁某(6岁)父母经营的面馆相邻。案发前,被害人梁某与被告人非常熟悉并经常到其店中玩耍。2013年8月12日,被害人梁某在被告人李某某经营的理发店门口玩耍,被告人将其喊到理发店内,继而对其实施强奸。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受害人为幼女的情况下,仍对其实施性侵害,严重侵害了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李某某是针对不满14周岁的幼女实施的犯罪行为,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记者 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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