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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消费”或成行业潜规则消协:“最低消费”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黄河口晚刊 2011-07-19 01:07 大字
本报热线8338100讯 你经历过“最低消费”吗?在咖啡厅、茶社、酒吧等消费相对较高的休闲娱乐场所时,或许“最低消费”已经成为一种司空见惯的“行业规定”,但这是否公平吗?7月18日,李先生就向本报热线反映了一次被“最低消费”的经历。

近日,李先生与三位朋友在垦利县一家休闲餐厅点了48元的茶水聊天,却被服务员告知餐厅最低消费是每位 20元,四位应消费至少80元以上,碍于情面,硬是又花30多元买了一小碟瓜子,总算凑够了80元的消费标准。

对此,记者随机采访了几位市民,他们也表示商家采取这种经营策略不厚道,特别是一些高档休闲娱乐场所设定最低消费、不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等限制消费者自由消费的标准,是消费者“不得不从”的一条业内潜规则。“且不说是否违背相关法律法规,最起码这是一种要挟或歧视,伤害了消费者的感情。”市民张女士表示。

然而,对于最低消费标准,商家各有说辞。“餐厅不仅免费提供茶水,还赠送很多小料,如果顾客点的太少,餐厅就会亏本,所以才规定了最低消费。”一家高档休闲餐厅的负责人告诉记者。

对此,记者咨询了垦利县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表示:按《消法》规定,最低消费实质上是一种以自制的格式条款强制交易的行为,属于不公平条款,是典型的霸王条款。“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在何处消费或不消费的权利,有自主选择消费多少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讲,商家设立最低消费是违法的,侵犯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无论从法律还是从道义的角度来讲,商家都不应设立最低消费,应该还消费者以自由消费的权利。”工作人员强调。(记者 黄海霞 通讯员 谭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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