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恋钱财 受害少女作伪证谎称自愿发生性关系被判刑
本报讯 不幸被人强奸的李某本应作为受害人寻求法律的保护,没想到贪恋钱财的她没经住犯罪嫌疑人家人的财物攻势,接受了对方送来的钱财而作了伪证,本是受害人的她却因触犯伪证罪被判处三个月的拘役。11月9日,垦利县人民法院作出了宣判,并对企图用财物买通李某作伪证的张某某之父张某以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没收供犯罪所用的现金人民币75022.80元,上缴国库。
原来,2009年6月5日,张某之子张某某强奸在垦利县某理容中心当服务员的李某一案被垦利县公安局立案后,张某多次到理容中心找被告人李某(系张某某强奸一案的被害人),给其做工作。2009年6月12日,被告人张某带着李某到检察院意图作虚假证明,但是在检察人员的教育下,他们的目的没有得逞。从检察院出来后,在张某的安排下,张某某的母亲刘某将李某带到济军生产基地某汽修厂,住了一个月后,又将李某带到利津县陈庄镇某村住了九天。在此期间,张某多次到李某住处对其做工作,让其为张某某说好话,并在张某的授意下写了一封信,说自己是自愿和张某某发生性行为的。该信件没有被采用,张某又找到李某,告诉李某案件的审理情况,并且在法院开庭审理期间授意李某到法院作了虚假证明。在此期间,张某给了李某八万元现金。李某存上七万五千元,后来该存单又给了张某某,另有五千元李某自己用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以减轻或免除其子张某某罪责为目的,故意采取贿买等手段指使李某向审判机关作伪证,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其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应予惩处。而李某作为对张某某强奸一案了解真实情况的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故意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向审判机关作虚假证明,侵犯了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正常活动,其行为构成伪证罪,应予惩处。(记者 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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