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同居一朝分手索要彩礼闹上法庭
本报讯 8月5日,垦利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同居期间索要彩礼的案件。李先生与崔女士于今年5月订婚,但因两人性格不合,订婚两个月后两人分手,李先生为要回彩礼,把崔女士告上了法庭。
在2007年的一次相亲大会上,垦利县的李先生与崔女士相识。两人相见恨晚,不久后崔女士就居住到李先生家中。今年5月,两人举行了订婚仪式,李先生交给崔女士5万元订婚彩礼。但好景不长,两人订婚两个月后,觉得性格不合,提出分手。李先生索要当时的彩礼,崔女士只同意返还3万元,李先生同意,当时便在媒人徐某的见证下,签订了协议书。在崔女士看来,此事已告一段落。可一个月后,崔女士莫名其妙地收到了法院的传票。李先生提出两人共同生活期间,花费了1万多元,也要崔女士返还。
法庭审理时,崔女士拿出一份原、被告、见证人三方签订的协议书,并陈述是原告自愿签订的。李先生认可崔女士的陈述,但强调协议签订时并非十分情愿,事后非常后悔。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签订违背自己意愿的协议可视为无效,但原告没有证据证明,且李先生已接受3万元的行为也表明其对协议的认可。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记者 刘剑 通讯员 王继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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