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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共同居住为由离婚后想分公婆财产败诉

黄河口晚刊 2010-08-26 04:03 大字
本报讯 家住垦利县的陈某与胡某离婚后,胡某要求分割家庭共同财产,包括公婆存款及房屋拆迁款。多次协商不成后,胡某将“前公婆”告上法庭。8月24日,垦利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了胡某的诉讼请求。

陈某与胡某因家庭琐事、性格不合等原因于2月份离婚,事隔半年,胡某一纸诉状将原公公婆婆一同告上法庭,要求分割家庭财产。胡某称其结婚后一直与公婆住在一起,期间家庭财产均由公婆管理。家庭共同财产包括房屋拆迁补偿款30万元和公婆名下的存款约12万元,共计42万元。

经审理查明,拆迁房是其公公名下的财产,2008年拆迁时获得补偿款30万元。拆迁前胡某与公婆一直居住在该房内。胡某称其支付过5万元用于购买该房,但其公婆称该钱是他们在拿到公房产权证后胡某才支取的,另外儿子的确有一段时间将餐馆的营业收入交给他们,但这是为了归还租房所欠债务,他们的家庭财产并未混同。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了胡某的诉讼请求。 (记者 方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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