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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具手枪“走火”射伤7岁男童眼商家销售“三无”产品担60%责任 父母监护失职承担40%损失

黄河口晚刊 2010-07-01 04:30 大字
本报讯 6月28日这天,在垦利县城经营小百货商店的高某感到有些郁闷,因他把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玩具手枪卖给了7岁的小强,致其玩耍过程中打伤了眼睛,结果被垦利县人民法院判决赔偿小强的医疗费等各项损失2000余元。

5月的一天,小强来到高某经营的小百货商店,花10元钱购买了一把塑料玩具手枪和一些“专用子弹”。该种子弹为圆形实心塑料,子弹外包装上的文字说明,其可发射15米以上距离。然而不幸的事很快就发生了,小强在玩买来的“手枪”时,不慎走火,将自己的眼睛射伤。随后,小强被送到医院就诊,花费3000余元。后因双方未达成赔偿协议,小强的父母一纸诉状将高某告上了法庭。

垦利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强作为一名7岁的儿童,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家庭生活期间实施的行为应当得到父母的监管和保护。小强在放假期间,用零花钱购买危险性较大的玩具手枪和玩具子弹,并在玩耍中致伤。对此,小强的父母应该承担一定的监护责任。高某经营的商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出售没有生产厂家、无商标标识以及无产品合格证,能击发塑料玩具子弹的玩具手枪,并向尚不具备基本生活常识认知能力的儿童出售。小强的受伤,高某作为商店的经营者具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据此,法院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判决高某赔偿小强损失2000余元,其余40%的损失由小强父母承担。(记者 孙洪滨 通讯员 赵金城 徐文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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