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救助义务的认定
【裁判要旨】
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负有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在特殊情况下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等处于紧急危险状态的旅客。如果未尽此义务导致旅客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案情】
徐某某与朱某某向广饶县人民法院诉称:两人系夫妻关系,儿子徐某一于 2020年1月23 日搭乘被告运营的鲁E 某牌号出租车回家,但被告未将酒后的徐某一送抵目的地徐楼村,途中徐某一出现呕吐等不适症状,被告司机在徐某一酒后身体不适的情况下,未予送至目的地或协助联系家人或送往医院救治而让其下车后离开,导致徐某一因酒精中毒休克死亡的结果,被告对此存在严重过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告广饶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请求赔偿款项不予认可。徐某一的死亡原因不是坐车导致的,酒后和乘车不相冲突。徐某一酒后乘坐鲁E 某牌号车,坐车行驶一段时间因去路边呕吐下车,呕吐回来对司机说“师傅,到这,30块太贵了,能不能打打折”,司机说“行,到这比到徐楼村近,支付 15元就行了”。对此,乘客是认可的,并发送到手机上,徐某一说回家以后支付,司机就掉头离开了。徐某一的死亡原因与广饶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没有任何关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 2020年1月23日晚约6时,马某、徐某一等人相约在广饶县锦湖家园小区南北商业街路西的某饭店用餐。其间,徐某一饮用了啤酒,后称去厕所离开了用餐房间未回。晚8时32分,徐某一通过滴滴打车约到广饶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鲁E 某牌号出租车,司机为张某,订单显示乘客是从锦湖某饭店到稻庄某幼儿园。徐某一在锦湖小区上车后,张某驾车沿国安路南行至傅家路后左转沿傅家路向东行驶,晚8时39分38秒,车行至东方威尼斯北门东南170米处时,徐某一说难受想吐让张某停下车其到路南边小树林吐酒,2分钟后,徐某一来到车边,张某见徐某一酒后呕吐很厉害从车上拿纸巾给徐某一用,徐某一跟张某说不坐车了让张某先走。因未到达打车订单目的地,张某与徐某一讲好打车费15元并将订单发给徐某一后驾车离开。
当晚马某等人回家后得知徐某一未回家,便返回用餐地寻找徐某一,晚 11时 37 分左右,在东方威尼斯小区东北处树林里找到徐某一,当时徐某一仰面躺在地上一动不动,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报了警。120急救人员到现场后告知寻找的人徐某一已无生命体征。广饶县人民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载明,徐某一于 2020年1月 23 日因过敏性休克,酒精中毒死亡于东方威尼斯北门。
庭审中,原告明确其诉讼请求为:死亡赔偿金 846580元;2、 丧葬费40723元;3、办理丧葬人员误工费1739.55元,办理丧葬人员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46073.5元,以上合计 936116.05元,原告要求被告按照 10%的责任比例赔偿 93611.61元。
【裁判】
法院一审判决:一、被告广饶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徐某某、 朱某某因徐某一死亡而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办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办理丧葬事宜人员交通费等合计 88954.2元;二、驳回原告徐某某、朱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解读】
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安全运输义务不但包含了承运人本身要采取措施保证旅客的安全,在运输过程中,对于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乘客,承运人还应当尽力救助。虽然旅客的这些情况大多不是由承运人的原因造成的,但是作为承运人,如果其有能力对旅客的急病、分娩等情况采取救助,而对旅客的安危采取不闻不问的态度,这是有悖于一般的善良道德风俗的,也是与合同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相违背的。所以,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对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乘客尽力采取措施救助。 这是承运人在运输中所应当承担的道德义务,也是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如果未尽此义务,要承担责任。
本案中,徐某一通过滴滴打车约到广饶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的出租车后乘车到稻庄某幼儿园,徐某一与广饶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之间形成客运合同关系,本案系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人饮酒超过一定的限度,即会达到危险状态,这是普通人所应当掌握的基本知识。根据广饶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司机张某在公安机关所作的笔录,徐某一在乘车到达东方威尼斯北门东时,因酒后难受要求张某停车到路南边树林里呕吐,张某见其难受,便给其纸巾擦示等情节,可以确认徐某一已经喝了一定量的酒,并达到危险状态。 广饶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在履行客运合同过程中,对处于危险状态的徐某一负有法定救助义务。广饶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在明知徐某一酒后难受呕吐的情况下,未将徐某一安全送达目的地,亦未联系徐某一亲属友人并给予妥善照料,而是中途同意徐某一下车,使处于危险状态的徐某一处于无人照管之中,未尽到合理注意救助义务。徐某一的死因系过敏性休克、酒精中毒所致,其自身身体因素是主要因素,对其死亡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广饶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未尽到合理注意及安全救助义务,对徐某一的死亡后果应负一定的责任。综合本案案情,法院酌情确定广饶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对徐告的死亡后果承担10% 的赔偿责任。本案系客运合同纠纷,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二条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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