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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谈未成年人保护:被侵害的儿童 可预见的风险

黄河口晚刊 2015-05-27 13:50 大字
5月26日下午,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案件典型案例发布会,公布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其中三起为民事审判案例。这是东营市首次公布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民事典型案例。今后,东营中院将进一步加大对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惩治力度,坚持最低限度容忍、最高限度保护。本报邀请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薄其红就部分典型案例进行点评,研究实践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突出和疑难问题,探索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良方”。

典型案例

生活无望报复社会 出狱男子故意杀人、强奸少女

燕某某,1967年生人,24岁时因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服刑期间又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2012年4月21日刑满释放后,年近半百,无生活来源,对生活失去信心,十日内连续作案三起。

2014年1月26日,燕某某驾车窜至广饶县一干桥包子铺就餐,见到12岁的少女张某某后心生歹念。当晚23时许,燕某某潜入包子铺将张某某抱出,开车将张某某带至暂住房,先后两次强奸张某某。后因张某某辨认出自己,燕某某恐其罪行败露,1月27日下午先后用手掐、用绳子勒张某某颈部致其死亡,又用电线将尸体与砖头捆扎,于当日18时许抛尸至小清河。

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燕某某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案上诉、抗诉期满,已报请省高院复核。

法官点评: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刑满释放人员因生活无望而不惜一切代价报复社会的案件。该案也警示我们,一是全社会要对特殊群体给予更多的关注,帮助他们安居乐业顺利回归。二是安全无小事,尤其在营业性场所,父母要加强对未成年人全方位的监管,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三是父母要加强对未成年人自我保护的教育,提高其安全防范意识,将伤害降至最低。

典型案例

聊天软件“钓”少女 散播裸照相威胁

刘某某,1986年生人。2014年2月,刘某某通过陌陌聊天软件以“刘冰”的身份与石某某(13岁11个月)聊天,约石某某与其发生性关系,并承诺给其一定物质或金钱。两人发生关系后,刘某某又通过石某某认识了丛某某,又通过丛某某认识了牟某某,相继与两人发生关系。随后,刘某某用网名为“青春”的QQ号与牟某某联系,以要将牟某某裸照散播到网络相要挟,后用“刘冰”的身份与牟某某联系,以帮助牟某某处理此事为由,于2014年4月15日13时许驾车将牟某某带至六干河旁边,欲胁迫牟某某发生性关系,被牟某某拒绝,刘某某随即放弃。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某明知三被害人系在校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以金钱财物等方式通过网络信息引诱三幼女与其发生性关系,情节恶劣。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法官点评: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通过网聊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未成年人而实施性侵的案件。被告人已有妻室儿女,但不忠诚于婚姻,通过网络寻求刺激,犯罪动机卑劣,应当严惩。三位被害人身为初三学生,却为蝇头小利甘愿献身,抹黑了花季,令人惋惜。在此提醒公众,网络虚拟,但人非虚拟,未成年人不具备自我保护能力,为了他们的健康成长,家庭和学校要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不仅要引导未成年人在现实社会中如何保护自己,更要引导他们正确使用网络,利网络之用,避网络之害。

典型案例

人伦悲剧——— 继父强奸11岁继女

徐某某,1966年生人,小学文化,农民,曾因强奸罪被判处刑罚,1996年8月25日刑满释放。徐某某系王某某继父。2005年至2008年,王某某随母一起与徐某某到外地打工。2008年夏天,徐某某酒后回家,强行与11岁的王某某发生性关系。2009年初,三人同回徐某某老家。2010年麦收前后,徐某某再次奸淫被害人。2014年3月27日晚,徐某某又企图强奸,因王某某惊醒未遂。

法院审理认为,徐某某与被害人形成继父女关系,对被害人负有事实上的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其明知受害人系未成年人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故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法官点评: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具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多次强奸未成年人的性侵案件。此类人员具有接触未成年人的便利条件,实施性侵害行为更隐蔽,一般人难以发现,持续时间较长,未成年受害人往往不知、不敢抗拒,不能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揭发,社会危害性更大。本案中,被告人多次趁与被害人单独在家相处之机,对其实施奸淫,严重挑战社会伦理道德底线。直到2014年初,被害人在再次遭到性侵犯被家人发觉才案发。在此提醒公众,家长一定要加强子女的自我保护和法律意识,时刻注意观察未成年子女的言行,多加沟通,发现苗头要及时处理,以杜绝此类悲剧发生。

典型案例

窨井无警示标志 伤人物业遭索赔

2011年,4岁多的林某某在母亲陪同下出门。所住小区为盛世龙城某小区。小区的人行道与绿化带交接处内侧有一窨井,窨井上未加盖井盖,只在旁边有个石板,无其他警示标识。

由于雪化路湿,掉入窨井,被诊断为开放性颅脑损伤、脑挫裂伤、颅骨凹陷性骨折、头皮裂伤,经鉴定为八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在开放的窨井周围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给公众带来很大的安全隐患,故应承担侵权责任,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林某某各项损失256265.6元。

法官点评:这是一起公共设施管理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而致未成年人受伤的案件。本案警示所有公用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在设计、管理和维护过程中,一定要本着安全至上的理念进行,这既是对公众利益的保护,更是对未成年人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

典型案例

未婚生孩子的权益谁来维护?

2009年,李某某与女方认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后同居。2010年9月27日,李某某给女方书写协议书一份。内容为“李某某欠女方精神补偿费50万元整,包括孩子抚养费,分三次付清,以后两人不再有关系,互不打扰”。孩子2011年3月2日出生,由女方抚养至今。2014年4月份,女方找李某某协商孩子落户及抚养问题未果。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本案有证人证实2009年7月份至2010年11月份李某某与女方同居。女方申请做亲子鉴定,但李某某无正当理由拒绝,故依法推定孩子与李某某存在亲子关系。据此判决确认孩子与李某某存在亲子关系,李某某从2014年7月份开始每月支付抚养费1300元。

法官点评:这是一起推定亲子关系成立的典型案例。近年来,由于人们婚恋观的错位,不少非婚生子女出生。基于种种因素,不少非婚生子女的利益处于待保护状态。而由于感情生活的私密性等特点,未成年人及母亲往往处于被动状态,在此类案件中,法院从有利于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准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有关推定亲子关系的特别规定,审结了不少亲子确认案件,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即便如此,由于畸形家庭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非常不利,在此,我们强烈呼吁人们树立严肃的婚恋观,不放任情感,让悲剧不再发生。(记者 孙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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