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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一女“飞车党”专抢下夜班职工

黄河口晚刊 2012-06-27 22:07 大字
本报讯 6月21日,广饶县法院宣判一起重大抢劫案件,四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十三年、十二年、十一年。

苏某、王某、万某、霍某(女)系同事关系。2011年10月份的一天,四人在一起闲聊时觉得上班挣钱太累,晚上 12点左右路上很多上下班的职工,开车出去抢他们来钱比较容易。之后四人驾驶苏某的轿车先后窜至广饶县大王镇、稻庄镇等地,拦下上下班的职工,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让被害人拿钱,如果被害人身上没带钱或带的钱比较少,就把被害人挟持到车上,让被害人到银行自动取款机上提现后再把钱抢走。四人采用此种作案手段先后抢劫5次,抢劫财物共计989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四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多次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万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霍某,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均积极参与、相互配合,根据现有证据不能区分主从犯,但被告人霍某在抢劫过程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特约记者 李炳忠 通讯员 徐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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