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岁男子猥亵7岁幼女被判刑3年半
本报讯 为寻刺激,48岁的孙某两次猥亵年仅七岁的邻家女孩,构成猥亵儿童罪,2月3日,被广饶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2010年11月份的一个星期六上午,小洋(化名)在孙某家中与其儿子小岗(化名)一起做作业时,孙某趁小岗上厕所房中只剩下小洋之际,对小洋进行了猥亵。
第二天,小洋又到孙某家玩耍,因小岗与其母亲外出,孙某再次对小洋进行猥亵,并致使其外阴裂伤。当晚,小洋感觉阴部疼痛,便将孙某的行为告诉了父母。刘父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畏罪潜逃,后在乌鲁木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无视法律、违背人伦,为寻求刺激、满足个人私欲,先后两次对和自己孩子同龄的七岁女孩小洋进行猥亵,侵犯了小洋的隐私权和精神纯正权,给小洋的身心造成了难以弥补的巨大伤害,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予以严惩。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经过法庭教育,孙某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一审宣判后,孙某表示服判息诉,好好改造,争取回归社会后,好好做人,尽最大努力弥补对小洋及其家人造成的伤害。 (特约记者 李炳忠 通讯员 张玉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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