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帮车祸受害者拿到双重赔偿既拿到肇事车辆赔偿,又拿到工伤赔偿
交通致伤 取得事故赔偿
日前,供职于寿光某公司的刘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沿东营市青垦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青垦路与广码路口处时,与沿广码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青垦路口处左转弯的黄某驾驶的三轮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刘某受伤。
之后刘某被送至东营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先后进行了两次手术。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确定黄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承担次要责任。但之后肇事车主黄某在垫付了6000元医疗费后,对其余费用不予理睬。后经司法鉴定,刘某由于交通事故致使颅脑受损,被评定为道路交通事故六级伤残。
刘某的受伤使其家庭丧失了主要的经济来源,他的孩子仍在中学就读,加上高额的医药费用,给家庭带来了负担。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刘某向广饶县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给予法律援助。
负责的律师对相关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取证,就医药费、误工费等赔偿费用在与肇事车主协商无效的情况下,诉至法院。由于肇事车已在某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该保险公司列为第二被告。最终法院判决原告刘某因交通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55247.39元,由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险额范围内优先赔付原告刘某120000元,被告黄某赔付原告刘某余款35247.39元的70%即24673元。庭审后,保险公司及时赔付了刘某。
开庭维权 又获工伤赔偿
据承办律师介绍,刘某在申请工伤认定的过程中,寿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刘某的驾驶证已经过期,属于无证驾驶,致使工伤认定中止。
但根据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2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罚。”即从2004年5月1日起,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已不再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这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一致,同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无证驾驶机动车辆是违反交通法不算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故应当认定为工伤。尽管如此,等待了5个月后,仍未恢复工伤认定程序。刘某遂再次向广饶县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并将寿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起诉至寿光市人民法院。在即将开庭前,寿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给刘某作出工伤认定,认定刘某所受伤害属于柒级工伤,无生活自理障碍。
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虽被认定为柒级工伤,但是刘某所在的单位却拒绝支付其工伤保险赔偿。刘某再一次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承办律师协助刘某向寿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通过仲裁员的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刘某各项费用共计135000元,并当场过付。
“经历了两次开庭,一次仲裁,拿到了应有赔偿,感谢律师的法律援助。”刘某说。(本报记者)
案件点评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这是毋庸置疑的。另一方面,对于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受害职工是否可以同时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呢?
外地的刘某通过法律援助维护了合法权益。本案虽是一起普通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但却一波三折,经历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劳动仲裁,山重水复之后终迎柳暗花明,历经多次诉讼,耗时两年之久,刘某索赔案终于有了圆满的结果:既获得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又获得了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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