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不还,被禁9项高消费广饶县法院首开高消费“禁止令”
2006年4月27日,让丈夫王某某等两人作连带责任保证人,石某某从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武路分理处借款10万元用于以贷还贷。
2006年12月15日借款到期后,因王某某等三人均未履行还款义务,孙武路分理处向广饶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08年12月23日达成协议并由法院制作了民事调解书:石某某于2009年11月20日前一次性偿还孙武路分理处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38109.86元。王某某等二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之后,王某某等三人未偿还借款。2010年5月17日,孙武路分理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0年5月19日,法院向王某某等三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三人仍不还借款。
2010年7月30日,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冻结王某某在广饶县城市建设指挥部的拆迁补偿款16万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2010年9月15日,王某某将法院冻结的款项领取用于偿还其他债务,致使已生效的裁定无法执行。
2010年11月22日,法院将王某某拒不执行裁定案移送广饶县公安局。公安局于2010年12月3日立案侦查并于2011年2月15日移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广饶县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3月31日向该院提起公诉。
5月13日,王某某夫妇与孙武路分理处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除已偿还的39400元本金外,王某某夫妇将其余本金60600元于5月13日一次付清;借款利息等其他费用于12月30日前付清。协议订立当天,王某某夫妇按约定支付了606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某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法院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界定的“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内容,禁止被告人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及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等九项高消费活动。 (记者 方舟 通讯员 张玉英)
新闻推荐
倒卖原油200余吨 非法获利70余万元网上通缉倒油逃犯被迫自首
本报讯5月24日,一名非法收取他人盗窃原油,获利70余万元的网上逃犯,在公安部门严打的威力下,向滨海警方自首。据了解,滨海公安局滨南分局近期组织开展了一系列严打整治行动,集中破获了一批有影响的...
广饶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广饶县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