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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路酿事故车毁人亡 保险公司不赔偿败诉

黄河口晚刊 2011-04-02 02:04 大字
本报讯 3月30日,广饶县法院审结了一起高速路上前车散落豆腐渣导致后车车毁人亡的特殊交通事故案件。

2009年9月10日23时30分许,辛某驾驶其雇主马某的重型普通半挂货车(登记车主为郁某)在东青高速公路行驶时,因车厢挡板松开车上装载的豆腐渣散落到路面上,致使黄某驾驶的小型客车行至豆腐渣散落路面时翻车,致车毁人亡。

黄某的亲属将辛某、郁某、马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

最终法院判决,3被告赔偿受害人394338.50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赔偿 110000元,其余款项174338.50元由马某承担80%计款139470.80元,并赔偿3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拒绝赔偿,并提出上诉,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 刘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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