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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醉酒踹坏电梯门“零口供”将酒后滋事者依法行政拘留

黄河口晚刊 2011-01-14 02:48 大字
本报讯 踹坏电梯门,以醉酒为由就能推脱责任?事实可没这么简单,广饶警方通过缜密调查、全面取证后,以“零口供”处理了一起治安案件,违法嫌疑人目前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1月11日晚9时许,在广饶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综艺品道商务会馆二楼电梯旁,三四个小伙拖拽着一名二十来岁的男子准备上电梯,该男子却气急败坏地用脚踹向电梯门口。男子回过身来还想往包间方向走,就在这时,民警的及时到来化解了这场闹剧。原来,这名男子名叫燕某某,是广饶县大码头乡义和村村民,为开发区某企业职工。下班后跟同事出来喝酒闲聊天,谁知喝了三个小时还不过瘾。同事们见燕某某已醉便强行把他扶了出来,燕某某却仍然不依不饶地要酒喝,就这样双方来回地“拉锯”。酒店工作人员见状及时报了警,等值班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商务会馆二楼电梯门已凹陷变形,燕某某的几个同事和酒店的工作人员围看着醉酒的燕某某坐在地上。民警对他问话时,燕某某竟理直气壮的对民警喝道:“我自己掏钱喝酒,关警察什么事,警察能不让我吃饭吗?”当办案民警问到踹坏的电梯门时,燕某某矢口否认,称自己毫不知情。

为了防止其清醒后否认其违法事实,民警迅速对现场证据予以保护,并及时询问燕某某的同事及酒店工作人员。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经县公安局批准,“零口供”将酒后滋事的燕某某依法行政拘留。

据了解,所谓的“零口供”,不是没有口供,而是犯罪嫌疑人根本否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或者犯罪嫌疑人只供述自己的行为,但否认其主观上对所实施的是犯罪性质的行为具有明知。记者从办案民警处得知,像燕某某这样拒不承认违法事实者,只要证据确凿充分,同样可以依法依“零口供”予以处置。(记者 刘剑通讯员 朱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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