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化工伤认定程序引市民质疑律师:程序虽简化 但无实质性变化
规定程序简化但无实质性变化
【案例】
李某系东营某区某建筑公司员工。2002年,工作间隙,李某坐在路边休息时被一辆机动车撞伤。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李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后认定为不是工伤。
李某向区人民法院起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维持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
李某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决定撤销一审判决,要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新进行工伤认定,以上程序被重复一遍。
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李某的情况属于工伤。
用人单位不服,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区人民法院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无工伤认定权限为由撤销工伤认定。
伤者不服,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请工伤认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
用人单位向省劳动厅提起复议,省劳动厅维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不服,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区人民法院指定此案送到广饶县人民法院审理。
广饶县人民法院判定李某的情况属于工伤。
用人单位不服,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结束后,伤者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工伤待遇仲裁,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用人单位赔偿伤者 13万余元的决定。
用人单位不服,向区人民法院起诉,区人民法院判决其赔偿13万元。用人单位又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按照修改的草案,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认定决定。同时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
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肖峰律师告诉记者:“这个争议持续了5年之久,前后走下来有10多个程序。修改的草案中只是对行政程序做出了时间限制,这个案例按照草案,依然少不了这么多程序,持续的时间可能还会很长。草案的规定虽然有所改观,但并没有实质性的变化。”
肖律师认为,从伤者利益出发,在工伤认定、鉴定性程序上,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只选其一,程序才会真正简化,伤者获得赔偿的时间才会大大缩短。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调整力度较大
【案例】
2009年7月2日,张先生进入某公司工作, 2009年7月5日,张先生在工作过程中从高处坠下不幸死亡。一个月后,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对张先生的死亡认定为工伤。因张先生所在公司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因此就以张先生工作时间短为由仅同意支付丧葬费,拒绝给予其他赔偿,张先生家属无奈之下,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张先生所在单位支付丧葬补助金13830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29080元,并自2009年8月起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1400元。
【裁判结果】
2009年10月5日,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要求张先生所在单位向张先生的母亲和女儿支付丧葬补助金13830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29080元,并自2009年8月起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1400元。
【律师说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今后因工死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大幅度提高,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09年度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7175元,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可达34万多元,并且全国统一标准,实现“同命同价”。
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王洪宝律师认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大幅度提高,调整力度较大;而且全国“同命同价”,彰显了生命的公平。
按草案单位负担将减轻
【案例】
李某系某公司职工,2005年8月29日,在工作过程中被掉落的铁件砸伤腿部,2005年9月26日由东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06年5月2日经东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七级伤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由于李某所在公司参加了工伤保险,因此李某很快就从工伤保险基金和公司得到了应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很好地实现了自己的权益。
【律师说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将工伤预防费用增列为基金支出项目,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改由基金支付。同时,草案加大了对不参保单位的处罚力度,加强了对未参保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的权益保障。
王洪宝律师说:“工伤职工和单位之间因为赔偿费用问题产生纠纷的现象屡见不鲜。按照新修改的草案,单位为工伤职工支付的费用将减少,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单位的负担,工伤职工的权益将更有保障。”(记者 李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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