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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为父出气致人轻伤领刑

黄河口晚刊 2010-04-30 04:51 大字
本报讯 父亲与他人发生争执,儿子出手相“助”,抄起凳子将他人胳膊打伤。4月27日,广饶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小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09年8月18日17时许,广饶县稻庄镇城坞村村民王大某与村主任刘某在该村村委办公室内,因潜水泵厂承包费问题发生争吵,继而开始厮打,王大某之子王小某见状,为了帮助父亲,不让父亲吃亏,随手拿起旁边的椅子将刘某右臂打伤。经鉴定,刘某的伤情构成轻伤。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小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王小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应从轻处罚;王小某认罪态度好,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对其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小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陈同磊 刘君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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