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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非本人10万账难索

黄河口晚刊 2010-02-05 05:20 大字
本报讯 银行贷款10万给个人,到期追借款时,对方对称签名非本人,经鉴定,确定签名非本人,2月3日,广饶县法院了解一起经济纠纷,因借款人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而导致借款合同无效,原告某银行撤回了对被告刘某、程某、宋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某银行诉称于2008年7月20日与被告刘某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0万元,期限为一年,被告程某、宋某为该合同做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到期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要求三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在诉讼中,被告刘某不认可在借款合同上签字,要求对其在借款合同上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经鉴定,该借款合同上借款人的签名非被告刘某所签。无奈,原告撤回了对三被告的诉讼请求。(开言 桂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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