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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老人被赶出家露宿街头老人无奈在本村街道上搭木草棚居住,悲愤之下状告两个儿子未尽赡养义务

黄河口晚刊 2010-01-20 05:26 大字
本报讯 老人有两个儿子,本想老了有个依靠,没想到得了癌症,不仅得不到两个儿子的赡养,就连基本的生活也无法保障,还被长子之妻赶出了家门,1月18日上午,广饶县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全体干警及时执行了一起社会广泛关注的赡养案件,两位露宿街头的老人在申请执行的第三天得以安置。

广饶县大王镇某村村民冯某、庞某夫妇分别73岁、63岁,因两个儿子不孝于2008年10月向广饶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起诉,2008年11月13日,广饶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自生效之日,由两位老人的长子、次子轮流提供住处,每处一年,依此类推,老人的两个儿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人于每年10月30日前各提供取暖煤0.5吨,每人每月生活费100元,俩老人因病住院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但次子却以分家不公为由提起上诉。2009年4月8日,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此,一审判决书生效。

后来,老人冯某患癌症住院花去医疗费23840.35元,期间其长子在院护理,其次子一直未露面,且两个儿子均未支付分文医疗费用,均由冯某、庞某二人借贷支付。出院后两位老人在长子家居住。

2010年元旦后,长子之妻将两位老人赶出家门,老人居无定所,在本村街道上搭起了一处木草棚居住,三九严冬,冯某在癌症康复期间,悲恨交集,向法院申请执行判决。在2010年1月15日向广饶县人民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

2010年1月18日一上班,广饶县法院执行二庭随即组织全庭干警集体执行该案件。2010年1月18日9时许,二庭全体干警来到大王镇某村,首先找到了该村村委会的负责人,取得了村委会的配合,找到了老人长子的住处,老人的长子却声称,其二弟未履行赡养义务,自己不能独自承担。

执行人员向其当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向其告知赡养父母是每一个公民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二人行为属违法,如不及时改正则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情节严重则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通过承办执行二庭干警近两个小时的教育批评和说服工作,老人的长子当即表示同意给两位老人提供住处并表示今后一定好好赡养老人。该村的一些村民也自发协助干警们将两位老人安置到长子家中。

(开言 兴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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