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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种登记引争议承包人状告县政府 追踪超过诉讼时效一审驳回诉求 二审昨开庭

西部商报 2016-06-13 18:42 大字

(记者 樊丽) 林种性质从能获益的“商品林”变成公益“防护林”,面积也由800亩变成300亩,于是承包人黄某将定西市渭源县人民政府告上法庭。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定,因黄某的起诉超过法律规定的2年起诉期限,遂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6月12日,这起林业管理行政登记案在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该案未当庭宣判。

经一审法院查明,2004年2月23日,原告黄某与渭源县五竹镇郭家沟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渭源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拍卖“四荒地”合同后植树造林。2008年11月20日,原告向渭源县林业局提交了办理“商品林”《林权证》的书面申请,申请林种为商品林,面积为800亩。2009年6月1日,渭源县人民政府向黄某颁发了“渭林证字(2009) 第0001号”《林权证》,载明林地所有权权利人为五竹镇郭家沟村,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使用权权利人均为黄某,面积为300亩,林种为防护林。对此,黄某认为,在林权改制过程中自己向政府部门提交了办理“商品林”林权证的书面申请,但颁发的却是“防护林”(公益林)林权证,且在颁证过程中被告渭源县政府并未征求其意见并获得同意。由于被告将原告所有的林木界定为“防护林”而非“商品林”,不能实现原告当初承包荒地、栽种林木并获得经济利益以改善家庭生活状况的目的,并实际上丧失了属于原告自己所有的上述林木的处分权和收益权,遂于2015年10月10日,将定西市渭源县人民政府告上法庭。

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原告黄某自2009年6月1日拿到《林权证》后,就应当知道《林权证》记载林种和面积与申请不符,应于2011年6月1日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其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律规定2年的起诉期限,据此,裁定驳回原告黄某的起诉。

宣判后黄某不服提起上诉,6月12日,这起林业管理行政登记案在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庭审中,黄某称,根据相关事实,本案起诉期间也应当自2014年11月份起算,黄某于2015年10月份提起诉讼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间。另外,本案林权证的办理涉及不动产“林木、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归属问题,自然应当适用法律规定的最长20年起诉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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