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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种登记引争议 承包人状告县政府

西部商报 2016-01-28 19:30 大字

商报讯(记者 樊丽)投资数十万承包荒山栽种林木,本想着以此获得经济利益改善家庭生活状况,没想到偶然却发现《林权证》上所载的林种竟是“防护林”而非能获益的“商品林”。认为政府给其颁发的林权证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承包人黄某一纸诉状将定西市渭源县人民政府告上法庭。1月22日,这起“民告官”的行政案件在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并未当庭宣判。

据黄某诉称,2004年2月23日,他与渭源县五竹镇郭家沟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合同书》,该合同书由渭源县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监制,由渭源县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公证。根据合同约定,他承包郭家沟村秦家大山“四荒地”800亩,自2004年2月23日至2054年2月22日止,共50年,承包费7600元。其中合同第二条约定,乙方(黄某)在“四荒地”使用期内,允许将其使用权合法继承或者有偿转让,治理开发“四荒地”的产品收入归乙方所有。承包合同签订后,他和家人投入几十万元栽种树木,未享受政府任何补助和款项。2008年全国范围内林权制度改革开始,他于2008年11月20日向渭源县林业局提交了办理“商品林”《林权证》的书面申请。渭源县人民政府于2009年10月8日向他颁发了《林权证》。

本以为此后,在这片林地里栽种林木获得经济利益以改善家庭生活状况,没想到一次偶然却让黄某惊诧不已。2014年11月份,黄某因管养林地缺少资金,遂准备以该《林权证》抵押向银行贷款。按照银行要求经评估部门对其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进行价值评估为1000多万元。2014年底,银行在放贷审查中发现黄某《林权证》中所载林种为“防护林”,遂以黄某所有的林木属于“公益林”为由拒绝借款给黄某。

此时,黄某才发现林权证中所载林种并非其申请的“商品林”。为此,其多次与渭源县政府及相关部门交涉未果。2015年6月,其委托律师向渭源县人民政府、定西市人民政府发律师函,就此《林权证》相关问题予以沟通。2015年6月下旬渭源县人民政府、定西市人民政府分别回函,对律师提出的问题予以回复,但认为地方政府在林权改革及颁发《林权证》过程中没有问题,并回复“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程序依法解决争议”。

黄某认为渭源县人民政府给其颁发的《林权证》的行政行为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且明显不当,遂将渭源县人民政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渭源县人民政府2009年10月8日颁发给其的“渭荒林证字(2009)第0001号”《林权证》,责令渭源县人民政府重新颁发林种为“商品林”《林权证》给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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